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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丢不保损”是快递公司推卸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曾婷    时间: 2017-4-5 18:47
标题: “保丢不保损”是快递公司推卸责任

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往往会选择保价,以期望在快递丢件或破损时获得相应的保价赔付。吴中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在索赔时快递公司竟以保价“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月5日《扬子晚报》)


消费者选择快递保价服务,就是担心贵重物品丢失或损毁造成经济损失,才愿意花钱买个放心。可是,快递公司在发生物品损毁时,却以“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客户损失,分明是不公平的做法,也有违相关法律。

  从物品损毁情况看,有的是严重损毁导致不能再使用,也有只是部分损毁还可以继续用,显然前者跟丢失的意义差不多,后者还有部分使用价值。可是,按照快递公司的保价赔偿逻辑,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物品损毁的话,还不如丢失划算,至少丢失还能获得赔偿,损毁却要自己承担损失。

显然,“保丢不保损”极不公平,乃是快递公司在推卸责任,将自身业务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事实上,现在快递公司普遍存在暴力装卸、分拣等不规范行为,媒体对此已多次曝光,类似行为才是造成快递物品受损的主因。而快递公司不去规范管理,约束员工的装卸、分拣行为,反而将物品损毁责任推脱掉,岂不是南辕北辙。

  从各地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保丢不保损”乃是普遍存在的行业“潜规则”,经常出现类似纠纷。在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报价时,快递公司多以口头告知的形式,消费者往往并不清楚真实意义,也没有放在心上,认为自己花钱保价就该照价赔偿,这就很容易陷入消费合同纠纷。而在诉诸司法时,又以快递公司败诉为主,可见“保丢不保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快递公司的内部规定。

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商业契约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法规。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口头约定如果在合同里没有体现,法律上也不会得到支持。目前在现有法律条款中,并未有物品运输过程中“保丢不保损”的规定,类似的条例属于行业内部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显然,快递公司以“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亦涉嫌违法,乃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

  因此,快递公司应以此为鉴,别再玩弄文字游戏,还是要加快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加强安全运输,防范暴力装卸、分拣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快递行业面临淘汰整合,只有做好服务,提升消费体验,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才有可能在下一阶段存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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