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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失物招领费”无损拾金不昧美德 [打印本页]

作者: 曾婷    时间: 2017-4-7 18:59
标题: “失物招领费”无损拾金不昧美德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近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4月5日,该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对记者解释说,校方设立“失物招领费”, 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6日《南国都市报》)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高校作为育人的场所,弘扬拾金不昧美德,理应走在社会前列,如今设立“失物招领费”制度,自然会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沦丧,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亵渎;也有人认为,这是唤醒善举意识,并无不妥。

 其实,从道德的角度讲,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要求人人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准,相信很多人会直呼做不到……换言之,仅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美德,并不完全现实。

  有人曾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上中下、左中右。”这话蕴含哲理,虽然我们不应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但在对待拾金不昧问题上确有“高下”之分。“上”者可以把拾物交给“警察叔叔”或者直接归还失主,不计任何报酬,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下”者则会把失物“昧”起来,据为己有,显然这是一种无德的表现,甚至违法犯罪。事实上,还有一种人,既不想“高尚”也不想“昧着良心”,即是“中”者,该怎么办呢?显然,通过“失物招领费”给他们一点鼓励,就会把他们的善举激发出来,从而进入“高尚”之列。

 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认领前,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拾得人为此付出了劳动,失主在领取自己的失物时,付出一定报酬并无不可。其实,这方面已有地方尝试。《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拾金不昧”中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不昧”就是“不隐藏”。建立“失物招领费”制度,无疑有助于更多人去做有道德的事情,让拾金不昧更有生机。至于“失物招领费”到底怎样操作比较合适,期待校方能与广大师生商榷,形成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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