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仿真枪,争议再起。家住天津市河北区今年51岁的赵春华,因为其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次不是贩卖,变成持有了,但罪魁祸首还是不被当事人和不少网友当回事的“枪形物”被真的鉴定成了枪支——法律意义上货真价实的枪支,依法裁定,论罪处罚,但每次这个时候总有非常强烈的社会情绪涌向看起来一板一眼的司法判决。这怎么能真的算枪支呢,往往类似的案件要么是类似本案打气球的玩意儿,要么还有见都没见到面的玩具仿真枪。被司法曾真当回事儿严肃以待的案子里,嫌疑人还有过以前是路边卖气球转行来的。当然,前身卖气球转型卖玩具枪的小贩后来被改判无罪了:广州小贩王国其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检察院撤诉,2016年1月,广州越秀区检方决定不起诉,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王国其不构成犯罪。买玩具枪的福建刘大蔚案也被再审认为“量刑明显不当”。
卖枪的无罪,用枪的争议又来,当然,准确说气球摊上被使用的是被后来鉴定为枪支的“枪形物”。司法判决遭遇大范围质疑,举世皆惊,这不是什么好事,有必要搞清楚一系列仿真枪案背后,公众的不解与司法的固执之间,争议究竟在哪?
与枪支沾边,都不算小事,相对而言,本案涉及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名似乎还轻点,按照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案件则涉及到走私枪支的重罪,即便在刑法第九修正案取消死刑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责。兹事体大,但问题在于,枪支鉴定却一直以来视同儿戏,标准飘忽不定,案子是司法机关在审,但鉴定这东西到底算不算是枪支的活儿,却主要由警方在做,最要命的是,枪支鉴定的标准还是警方主导定的。
什么算是枪支,尤其是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认定判断依据和标准,大多源自公安部的相关规定,2008年,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比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简单地说,更多杀伤力并不强的仿真枪,按规定可以被鉴定为“枪支”了,严管枪支或许是为了以策安全,但再为了安全,引发社会普遍争议总归应该有个更高层面的说法和应对。
这边有卖”枪”的无罪了,那边这持有“枪形物”的该怎么判,中国不是严格意义的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应当有起码的统一性,这是最基础的法理。更何况,最高法曾有明文认为“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而不是立法本意旨在严惩的制式火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形。刑律举重以明轻,非法走私与非法持有两罪的核心争议,都在枪支鉴定标准,司法此时此刻,又该何为?
司法是定纷止争的利器,是消弭社会争端之所在,而不是相反。越来越多的争议因司法而生,同时又有一些社会焦点案件,公众希望进入司法程序给个公论反倒屡屡呼吁而不得——而有些案件,类似仿真枪案,则又面临不少人凭生活常识认为不该被追究刑责却被追究了,而且是以备受争议的标准。这一定不是司法所想看到的局面!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这里的信仰需要具体的个案判决反复不断地宣示来确立,司法要有能力解答和回应社会的关切和不解,这是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