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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床数据造假之恶不亚于卖假药 [打印本页]

作者: 何琴    时间: 2017-4-14 14:19
标题: 临床数据造假之恶不亚于卖假药

医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现象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新药上市须先获得批准文号,获得批准文号须有临床试验数据支持,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所以临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容不得半点马虎,更容不得半点虚假。

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发现、查实殊为不易,而处罚力度又严重偏软,一直以来都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拉入黑名单等,均限于行政处罚,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更加有限。某种程度上,正因为处罚疲软,违法成本太低才导致一些机构和个人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甚至连“铤而走险”都谈不上,即便事情败露也不过“罚酒三杯”。

显然,相对于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带来的巨大危害,在处罚力度上显得严重错罚不对等,亟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此次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意味着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并骗取批文将视同卖假药,与卖假药同罪。而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进一步说,靠造假骗取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甚至比假药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那些有正规批文、披着合法外衣的“真的假药”,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使得执法部门无法查处,消费者无法投诉索赔,其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范围也更广。

所以,药物临床数据造假不仅应与卖假药同罪,而且在量刑时还可视情节从重处罚,以此震慑犯罪,让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敢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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