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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偷盗科研作物无须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6-12-19 14:20
标题: 村民偷盗科研作物无须担责?
 近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泰州农科所的研究人员打算对20亩种植历时6年的芋头进行采集收获,却发现几位上了年纪的村民正在地里对芋头“下手”。劝阻无效的研究员们只好报警,经到达现场民警几番劝阻,村民才算“收手”。农科所在400余亩蔬菜培育基地里种植着用于科研的各类农作物,今年已经多次出现被盗的情况。当地警方表示,由于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无法予以立案。(12月18日《京华时报》)

  问题是,这些村民偷的不是普通芋头,而是价值连城的科研农作物。泰州农科所已在这些芋头上投入数十万,6年里耗费的人力物力更是难以计算。别说这些优良“母本”上市后可能带来的高额收益,光是这些科研投入也决定了此案不能按市场上的普通芋头来确定涉案金额。就像很多偷工厂半成品的小偷,虽然赃物只能当废铁卖,可一旦被抓获,警方会以废铁价来计算其犯罪数额吗?

  2010年8月6日晚,4名河南籍民工翻墙进入北京林果研究所大肆偷吃葡萄。被偷的葡萄是该所科研人员花费十年心血、累计投资40万元种植而成。民工偷吃让科研计划几乎毁于一旦。随后,4名民工被海淀检察院以涉嫌偷窃罪批捕,所偷吃葡萄作价11000元。可见,科研作物的涉案金额本来就不能按普通农产品算。也许,作案村民是不了解这些芋头的实际价值,但这显然不影响立案。就像偷奢侈手机名牌包后因为不识货低价销赃或干脆扔了的小偷,法院可不会按你自己的估价来定罪。

 而且,盗窃罪是否立案,也不能光看涉案金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泰州农科所的研究人员称,村民偷拿科研农作物这事并非第一次。而从这些村民在作案现场的嚣张态度看,显然也不会是首次行窃。是否立案,当地警方恐怕得详细调查后才能确定,不能这么轻率定调。否则不仅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惩处,保护国家财产不遭非法侵犯,还会变相刺激犯罪。试想,这些村民在警察也拿他们没办法的情况下,会主动收手还是卷土重来?其他村民会否有样学样?

  组团盗挖的村民在盗窃现场被“人赃俱获”还振振有词,甚至在警察到来后仍不肯停手,除了本身是法盲,恐怕也是因为早有小偷小摸的“前科”,知道警察不会拿他们怎么样,才会有恃无恐,把农科所的蔬菜培育基地当成了自家菜地。当着原主的面,还那么嚣张。如果是普通小偷,就算行窃未遂,恐怕也早被抓回派出所了,为什么当地村民作案,警方就只是进行批评教育?难道老年村民有违法犯罪特权?即使涉案金额和盗窃次数真的不够立案标准,无法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至少也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拘留五日吧。

  一些地方之所以屡屡发生群体性哄抢事件,与执法部门过于软弱不无关系。都是本乡本土的,彼此间也许沾亲带故,这可能是警察不愿对村民的轻微犯罪作惩处的原因。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也对执法尺度产生了不良影响。要是外地人作案或是只有个别人作案,恐怕就没有这么客气了。但批评教育肯定代替不了拘留与刑责,对当地的普法教育非但没有帮助,还会让村民更无视法律,犯下更大的错。

  执法不力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不只对受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有可能被迫以暴制暴,使事态升级(如果村民偷的不是农科所,而是他人的私有财产,警方不管的话,失主恐怕早就抄家伙上了)。对社会来说,也会因此付出更大代价。因为被民警放走的犯罪嫌疑人很少会就此金盆洗手,反而会变本加厉,到时受害的人只会更多。打击盗抢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对执法不力、变相纵容犯罪的执法部门与人员,也该严肃问责,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南方网叶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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