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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391万刑事赔偿是谁支付?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6-12-15 08:04
标题: 1391万刑事赔偿是谁支付?
   21岁的河北青年聂树斌,因为强奸、杀人被判死刑并执行。时间过去了21年后,在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而到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提出国家刑事赔偿1391万。

    1391万人民币的刑事赔偿包括有7个部分,分别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偿金、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还有一笔当年聂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各项费用合计后的数目。

    这个国家刑事赔偿数额是目前为止最大的,不清楚能否得到认可。只是,对该起聂树斌的冤杀案,如果要是仅仅只有经济赔偿,而不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那是绝对不够的。当然了,追责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并不意味事情就结束了,重要的是,必须认真反思,反思造成这一冤案的制度因素。

    按照人民日报(2016年10月5日)的说法,这起冤案的发生是因为公检法“默契配合”造成的。的确,还是人民日报的文章有水平,一下子能够指出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可问题是,既然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该如何让公检法的相互制衡发挥作用呢?对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机构是否应该进行改革呢?发现问题就是解决问题的一半,只是接下来的解决却是相当有难度的。

    解决问题,换一种说法就是改革,而改革总是说起来容易,真正的做起来太难。正如李总理说,改革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困难。这里的利益,其中肯定就包括有经济利益在内。到此,本文探讨的问题就出来了,谁来支付聂树斌家属的刑事经济赔偿?

    从名字上可以看出,聂树斌家属申请的是国家刑事赔偿,显然应该由国家来赔。而这个国家自然应该有具体的机构或者部门。查找了一下,搜狗百科是这样说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通过以上文字可以看出,这笔高达1391万的国家赔偿,应该是由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来担任赔偿义务机关。如此以来,就应该是造成聂树斌冤案的侦查审讯的公安机关、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审判的两级法院了。

    说实话,这些公安、检察、法院机构都是我国司法的职能机构,尽管在职能上、隶属上和性质上都有不同,但是这些机构本身都是依靠财政拨款的部门,指望着它们来提供“错误”所造成的巨额国家刑事赔偿,的确是有点强人所难。于是,这笔高额经济赔偿也就成了名义上由造成冤案的司法机构承担,实际上依然会转嫁到“纳税人”来支付了。

    这不公平。分析到此,闲言毛以为尽管相关的规定很明确,实际上根本不具有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等于没有任何意义。而要是因为这些机构的涉及冤案的具体人是责任人,由他们个人来承担经济赔偿,似乎也不可能。一则个人未必有那么多的钱,二则就会造成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经济风险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这些相关的责任人,重要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厉清责任,鉴定违法与违规,然后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了,也包括必要的经济处罚,这才是追责的内容。

    只是,聂树斌冤案的绝大部分刑事赔偿由国家承担,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分担了,也不公平。至少,让这些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机构在部门或个人的“奖金”上,也要体现出处罚的效果。而这处罚效果,将会促使这些司法机构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职尽责。

    当然了,对这些司法机构的“错误”,也包括对这些司法机构具体案件经办人的追责,应该是由相应的人大来实施吧。毕竟,要是指望司法机构内部整改,内部处罚的话,“官官相护”的同理心与同情心,调查与处罚难免会有所打折。

    总而言之,国家刑事赔偿肯定会有具体的实施措施与细则,本不应该我来瞎操心。只是看到了网上的相关资料内容,说是造成“错误”的司法机构是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毕竟,这些司法机构尽管有责任,也有赔偿的义务,可是它们哪里有这么大的一笔钱呢?1391万可不是小数目。文/闲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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