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标题: “救好友不算见义勇为”是什么逻辑?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6-12-13 19:07
标题: “救好友不算见义勇为”是什么逻辑?
  据报道,2016年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结果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新京报》)

  犹记得曾有地方认定救同学不算见义勇为,今又有了救好友不算见义勇为。从事情的来龙去脉看,虽然施救未果,并且付出了生命代价,但其举动,却是符合见义勇为特征。可在有关部门看来,因为施救对象为其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一句话,这不算见义勇为。

  笔者以为,这等逻辑未免不符常理,起码值得商榷。尽管《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特定义务通常属于法律义务,其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近亲属之间。第二类是依据法理,救助义务还产生于“共同从事危险行为时”。就事论事,在事发时,张正祥等人并没有约定一起玩漂流,不存在所谓“共同从事危险行为”,因此针对落水的同伴,他们实际不负救助义务。换言之,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好友之间有救助义务,如果被救助者的危险情况,并非因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就不能认定有“救助义务”。

  因此,上述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所谓“救好友不算见义勇为”,尽管“英雄所见略同”,但都不能成立。不过是将“特定义务”随意扩展甚至过度扩展而下的蛋,是有违情理和法理的逻辑,理应得到纠正。

  事实上,别说同学之间、好友之间奋不顾身地进行救助,十分难能可贵,就是亲人之间能够生死不顾地救助,也同样值得鼓励和奖励,现在这样的事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以,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宽松一些,有利而无弊。这除了地方及其主管部门的“觉醒”,也有必要因势利导,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全体公民敢于勇为,无后顾之忧。

  不要动辄便讲国家统一立法成本太高,交给各个省市判定执行显得更加“经济”。因为这不只是钱的问题,而是事关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更多正能量的大事,马虎不得。(南方网张国栋)





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