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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妇女当拐卖儿童“经纪人”获无期 称婴儿为“货” [打印本页]

作者: 曾婷    时间: 2017-4-19 08:18
标题: 妇女当拐卖儿童“经纪人”获无期 称婴儿为“货”

一名有着盗窃和拐卖儿童前科的妇女,两次判刑却屡教不改,竟在自己的出租屋当起了拐卖儿童的“经纪人”。近日,广东高院对李某青等6人被控拐卖儿童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青获无期徒刑,另5人分别获刑4年到10年不等。

  据了解,李某青1964年出生于云南,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文盲。2003年曾因盗窃罪获刑8个月,2011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获刑4年,2013年11月刑满释放。两次牢狱之灾,并未让李某青反省,出狱后不久,她又干起了老本行。

  法院查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青分别告知陈某明、梁某清等人,称其有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出卖,让他们寻找买主。后陈某明联系到买主钟某(另案处理)。7月20日,陈某明带买方钟某到李某青的出租屋看了男婴,确定了交易意向。同月22日,钟某在陈某明的陪同下到李某青的出租屋,以7.1万元的价格买走该男婴(身份不明)。钟某将男婴交由其儿媳王某(另案处理)抚养。同年9月8日,公安人员在化州市王某的住宅将该男婴解救,寄养于福利院。

  这只是李某青参与的其中一宗买卖,2015年6月,在李某青的出租屋,一名女婴以2万元的价格被人买走,破案后女婴未能找到。同年7月,一名男婴被以6.8万元买走,破案后男婴被解救。2015年8月的一天,在李某青的出租屋,正准备出卖一名两个月大的男婴,公安接举报后解救出男婴,并同时找到另一名尚未被贩卖的男婴。

  据李某青供述,婴儿是别人从云南带来贩卖,她从中拿“辛苦费”。供述中,李某青称婴儿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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