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4月19日从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陶某民因违反规定手持上膛猎枪致枪支走火击中黄某妹(女),造成后者急性大出血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陶某民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查明,陶某民与黄某妹、黄某云相识十几年,3人都系所在乡猎枪队队员,平时关系要好,经常相约狩猎。
2016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3人和往常一样相约至该区屿头乡洋坑村附近的山上狩猎。在到该区域后,他们分头带着猎狗上山。约半小时左右,黄某云打到一头野猪,黄某妹呼喊陶某民一起前往黄某云处搬运打到的野猪。
为方便打猎,陶某民猎枪的子弹在进山打猎时就已上膛。在前往黄某妹处的路上有很多树枝挡道,须弯着身子行走,出于方便考虑,陶某民将原本背着的猎枪拿在了手上,并习惯性地将枪口朝着正前方。在陶某民离黄某妹五六米处时,猎枪突然走火,子弹击中黄某妹的臀部。虽然陶某民叫来黄某云一起积极救助黄某妹,但黄某妹终因右臀上动脉、右闭孔动脉及左股动脉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此后,鉴于陶某民投案自首并赔偿损失,以及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因素,一审法院最终对陶某民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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