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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家庭式F·B:妻儿均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曾婷    时间: 2017-4-20 14:21
标题: 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家庭式F·B:妻儿均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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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爱军 资料图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14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的家庭式F·B案情:汤爱军一人落马,妻子、儿子均牵涉卷入;在汤爱军一审被判后,其儿子、妻子也先后被判获刑。

  2016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两个多月后,即2017年1月,汤爱军的儿子汤聪、妻子王荣杰的案件亦先后被鄂尔多斯市基层法院宣判。汤聪,原系中国农机院现代农装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王荣杰,系内蒙古人民医院原主任医师。

  2017年1月6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汤聪因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7年1月24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荣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9年至2013年,汤爱军为呼伦贝尔市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广玉、内蒙古万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倩、李建勇等59人(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万余元。

  人民网此前报道,汤爱军的判决书有190多页,宣读了一个多小时,法院逐一认定了汤爱军的59项犯罪事实。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公开的14份刑事判决书主要涉及汤爱军在工程承揽、协调煤炭外运指标、安排调动工作、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受贿时间主要集中于从2004年其担任呼伦贝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开始,一直到其落马被查的前半年,即2014年2月。

  值得注意的是,汤爱军是2013年12月退休的,在退休后,仍有行贿人向其赠送金条。

  插手承揽工程

  公开的14份刑事判决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汤爱军利用职权影响力插手工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接受请托人贿赂。此外,这些行贿人员均是在2014年8月汤爱军被调查后,陆续主动投案。

  在公开的14份刑事判决书中,有关汤爱军利用职权插手工程的事实最早是在其担任呼伦贝尔市长任上。

  2004年,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确定开发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巴彦煤矿一号井、二号井。汤爱军的老乡赵某某作为呼伦贝尔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某矿业公司在陈巴尔虎旗开发煤矿,请托时任呼伦贝尔市市长汤爱军,汤爱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矿业公司取得煤炭资源的竞争优势、帮助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等,后某矿业公司顺利成为陈巴尔虎旗巴彦二号井采矿权人和开发业主。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汤爱军已经调任呼和浩特工作时,王荣杰帮助汤爱军先后五次收受赵某某贿赂款700万元人民币。

  除了插手煤矿开发外,汤爱军还帮人协调煤炭外运指标。

  2008年煤炭市场竞争激烈,煤炭铁路外运指标紧张。2008年底,内蒙古某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加其煤炭铁路外运指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拿着一份清水河县政府给呼和浩特市政府的相关报告,找时任呼和浩特市市长汤爱军寻求帮助,汤爱军签字后,呼和浩特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发函请求增加王某某公司的外运指标,呼和浩特铁路局因此增加了王某某公司的铁路外运指标。

  为了感谢汤爱军在煤炭外运指标上提供的帮助,王某某先后两次送给汤爱军现金及用餐卡折合人民币10.5万元。

  此外,道路等市政工程和矿产开发也是汤爱军插手的领域。

  2005年,调任呼和浩特市担任市长不久,汤爱军就插手了呼和浩特市飞机场至黄河少镇河西公司专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他帮助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爱湛拿下了项目,郝爱湛跑到其家中,送了10万元。

  2009年到2012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璟祥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璟与他人合伙承揽了呼和浩特市政管理局远经二路道路及雨污水管道路灯工程。在工程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汤爱军要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提前支付工程款540万元。2014年2月,武璟通过汤爱军妻子向汤爱军赠送了一根500克金条,价值15万余元。

  2008年9月,张立贵等人以5.82亿元竞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后卜子铁矿采矿权,后因其没有缴纳竞买价款。按照约定,张立贵缴纳给呼和浩特国土资源局的70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后经汤爱军协调,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退还了张立贵3970万元,并从保证金内替张立贵缴纳了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1360万元。作为回报,2009年10月,汤爱军收受了张立贵通过他人送的20万元人民币。

  帮违规开发的地产商减轻处罚

  汤爱军不仅帮人承揽工程打招呼,还帮违规开发的地产商减轻或逃脱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2009年,内蒙古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公主花园住宅小区项目时,将应建设12层的楼房建成16层。按规定对于违规建设应接受规划部门处罚。

  为免除罚款,内蒙古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增水以公司的名义,送给时任呼和浩特市长汤爱军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后汤爱军的妻子王荣杰将该张卡上的款项取出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16年12月1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内蒙古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李增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份判决书也提到,一地产商想通过以缴纳罚款形式调整容积率的事项,向汤爱军行贿。

  2008年,内蒙古泰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某某希望通过以缴纳罚款形式调整容积率,为此,通过一个名叫郑伟业的人拜托汤爱军帮忙。

  因缴纳罚款方式调整容积率不符合政策规定,呼和浩特市规划局不同意以缴纳罚款的方式为内蒙古泰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筑·家”项目调整容积率。

  2008年11月的一天,郑伟业再次找到汤爱军,就房地产项目以缴纳罚款方式调整容积率事项上让汤爱军再次给予帮忙,并送给汤爱军30万元人民币。

  时任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局长周某证言称,汤爱军就“筑·家”项目以缴纳罚款形式调整容积率的事情电话咨询过他,他当时告知汤爱军此事违反相关规定,无法办理。

  2014年6月,即汤爱军落马前两个月,汤爱军将30万元退还给了郑伟业。2015年1月26日,汤爱军涉嫌受贿罪被正式逮捕。当日,郑伟业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现金30万元。

  2016年11月29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郑伟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安排工作、人事调动晋升

  公开的14份刑事判决书中,有多份直指汤爱军在担任地方主官时,利用帮人安排工作和在人事调动晋升上收受他人贿赂。

  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初,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行长的李纯朴,想继续留在呼伦贝尔分行工作,不愿调回内蒙古分行。于是,李纯朴去呼和浩特市开会时,去汤爱军家中请求汤爱军与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行长沟通。后经汤爱军从中协调,李纯朴如愿以偿。2010年春节前,李纯朴在汤爱军家中送给汤爱军10万元人民币。

  公开的另外一份判决书显示,2010年、2011年汤爱军收受李占文夫妻二人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向玉泉区区委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提拔李占文。之后李占文被提拔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长和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之后,同样的方式,汤爱军再次收受李占文夫妻二人的10万元。2013年,李占文被提拔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在卸任呼和浩特市长职务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汤爱军在帮人安排工作和干部提拔上仍四处使力。

  2012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乒乓酒店总经理郭某某妻子的姐姐李某某,为其女儿张某安排工作,交给郭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2年4月,郭某某找到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爱军,请托汤爱军和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某某打招呼,安排张某到内蒙古银行工作,并将装有现金10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汤爱军家客厅茶几上。

  之后,汤爱军给杨某某写了一封信并专门给杨某某打电话说:“郭某某会拿着我写给你的信,请你安排他的一个亲戚到内蒙古银行工作”,杨某某答应了。不久,张某就被安排到了内蒙古银行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4月,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是杨成林,其于2014年7月落马被查。

  2012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副处级调研员选拔工作,时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贸易处主任科员的刘凯,为使自己能够提任副处级调研员。经与其姐姐刘伟商议,去汤爱军家看望汤爱军妻子时,请托汤爱军为刘凯提拔副处级一事予以帮忙,汤爱军答应帮忙,刘凯在离开时给予汤爱军人民币10万元。

  汤爱军收受贿赂之后,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某提出在刘凯提拔上给予照顾。后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领导调整,副处级调研员选任工作暂停。

  妻子幕后收钱

  在汤爱军收受1789余万元赃款过程中,其妻子王荣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干部前台办事,家属幕后收钱”的典型案例。

  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5年,时任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邬倩跟王荣杰表示,自己想要开发“上东领海”的房地产项目,如果能得到汤爱军市长的支持,可以给王荣杰和汤爱军一套二三百平米的房子。

  在开发“上东领海”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汤爱军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项目的全额减免配套费、未批先建等方面,给予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帮助。

  “上东领海”项目完工后,2010年3月,邬倩将承诺给汤爱军的房屋折算成现金150万元,存入王荣杰指定的其儿子汤聪的银行卡中。

  此外,汤爱军还应邬倩请托,帮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工程。

  2005年,应邬倩的请托,汤爱军帮助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托克托县景观大道施工建设工程,通过向托克托县相关领导打招呼,提前向邬倩透露了标底,后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借用浙江金顺路桥有限公司之名,签订了此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

  2006年,再次应邬倩请托,汤爱军又帮助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经二路道路建设工程,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浙江金顺路桥有限公司之名以BT模式承揽下金川区经二路建设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约定提前收取了工程款。

  为了感谢汤爱军并与其拉近关系,邬倩在节假日以及汤爱军儿子、女儿结婚时,送给汤爱军共计43万余元。

  2012年11月,王荣杰以借款买车为由,在其女儿家中收取邬倩40万元,且事后并未归还。王荣杰将这件事告知了汤爱军,汤爱军未表示反对。

  在王荣杰受贿一审判决书中,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王杰荣与汤爱军共同受贿1040万元。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也认定了上述受贿金额。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王荣杰案中,最大的行贿人是汤爱军的老乡,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他送给王荣杰700万元人民币;第二大行贿人是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邬倩,她送给王荣杰190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有一名地产商送给王荣杰150万元人民币。

  2006年,李某2作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顺利开发“名都枫景小区”建设项目,通过他人请托时任呼和浩特市市长的汤爱军。汤爱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该项目在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了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项目完工后,李某2欲送一套房子给汤爱军表示感谢,因为位置不合适等原因,汤爱军没有接受。2012年,李某2从公司账户中提款150万元,交由中间人送到汤爱军正泰小区的家中,王荣杰收受了该款。

  儿子受贿

  除了妻子幕后收钱外,汤爱军的儿子也因受贿卷入其中。

  汤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汤爱军之子汤聪,在汤爱军落马当天,即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约三个月后,2015年1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2009年,汤爱军给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巨华集团”)董事长王某某打电话称其子汤聪准备结婚,想在巨华集团开发的“巨海城”项目购买一套房屋,要求其给予优惠。

  王某某让汤聪按房屋的一半价格交房款,汤聪最终按房屋的一半价格交了房款。2009年,汤聪以95万元的价格购得市场价为177万余元的“巨海城”六区一套251.49平米复式结构房屋。

  2010年7月16日,汤爱军和汤聪认为反腐形势严峻,担心该事败露,二人商议后由汤聪向巨华集团补交了剩余房款。

  补交房款时,王某某和汤聪说待汤聪将另外剩余房款80万元补交后,再由王某某将补交的房款退还给汤聪,汤聪表示同意。

  2010年7月16日,汤聪将剩余房款80万元交予巨华集团财务,之后王某某扣除了税款后将剩余的702000元人民币退还给汤聪,汤聪予以收受并在事后告知了其父亲,汤爱军表示认可和接受。

  经审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认定了上述受贿事实。

  汤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披露了,汤聪利用其父亲影响力,两次收受他人贿赂。

  2009年5、6月份左右,汤聪的朋友时某向汤聪提出,其朋友张某1的女儿张某2想安排、调动工作,请托汤聪找其父亲汤爱军帮忙,汤聪答应后,张某1将呼和浩特市建委出具的接收请示交给汤聪,委托汤聪找其父亲签注意见。

  随后,汤爱军在汤聪交给其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请示文件上签署“由编办和人事局进行办理”的意见。汤聪将汤爱军签注了意见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请示文件交给张某1,张某1找相关人员办理了后续手续,张某1的女儿张某2取得了当时呼和浩特市建委下设呼和浩特市园林局的事业单位编制并调入该局工作。

  事后,张某1为了感谢汤聪找其父亲帮忙,给予汤聪15万元人民币。汤聪收受该15万元并用于自己的花销。

  2012年,内蒙古天地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地长公司”)因开发呼和浩特市东影南路房地产项目,需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交纳3000万元的拆迁保证金,天地长公司董事长时某和汤聪说这3000万元想分批交纳能省点利息,让汤聪找时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主任孟某说一下,之后汤聪找了孟某,孟某同意分批交纳。为表示感谢,时某送给汤聪10万元人民币,汤聪收受了该笔款并用于自己花销。

  最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聪伙同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父亲汤爱军(另案处理),利用汤爱军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汤某的近亲属,通过汤爱军职务上的行为和利用汤爱军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1月6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汤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汤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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