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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贪局长贪三百多万,抹了多少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6-10-28 19:25
标题: 反贪局长贪三百多万,抹了多少案?
    中国新闻网10月27日报道,化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原局长郭志玲因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郭志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郭志玲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看到该新闻后,笔者随手写了条微博评论:“反贪局长大肆受贿,巡视组长也是贪官,纪委书记‘抹案’敛财。这虽然是极个别现象,但也真是冷笑话了” 。没想到,我使用的“极个别”一词却遭到众多网友的讥笑,批评我用词不当。


    受贿金额332万元的郭志玲,与受贿1356万元的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以及受贿854万元的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获得同样刑期,较同为女性,受贿1781万元的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少一年刑期,似乎是犯罪后还享受了一把副省级待遇。


    应该说,法院对这几个人的量刑都很“靠谱”,但却总是引发网络“判得太轻”的质疑。因为在绝大多数国人的脑海深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实际上,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已经重新调整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被定为三百万元以上。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明确,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郭志玲以刚刚“达线”的涉案金额,却领受较“起刑”多一年的刑期,应该与她的涉案金额“绝大部分是索贿”有关,依法应从重处罚。当然,郭志玲作为专司反腐的反贪局局长,受贿确系知法犯法,按照民间的想法也应该“罪加一等”。不过,法律似乎没有这个规定。


    凭良心讲,像广东这样的发达地区,一个反贪局长索贿、受贿300多万元还真的提不起大家兴趣,尤其是茂名这个腐败“重灾区”代管的县级市。即使纵向比较,此前也出现过县级反贪局长涉案“天量级”的案例。


   


    七年前,笔者在《怎么得了?反贪局长也贪2亿》一文中,就曾介绍过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的那些事。与穆新成相关的消息是,繁峙县里众多的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该县有知情人士称,穆新成财产大概有2亿元,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


    百度百科也显示,2009年5月5日,穆新成因贪污受贿被纪检部门“双规”后,家中搜出现金数千万,资产肯定超过1亿元,其他的还在调查,“双规”当天扣押回的车辆就有5辆,都价值百万元以上。


    “穆新成案”最终结局如何?网上竟然搜不到,但肯定是活命了。这对于被称作“塌方式腐败”的山西来说,根本就不值得奇怪。


    穆新成、郭志玲作为县级和县级市的反贪局局长,虽然仅是一名科级干部,但这个职务权力却是巨大的。他们之所以能一次次成功受贿、索贿甚至敲诈,无非是能替腐败分子办事,手中权力能替涉案人员“抹案”。具体做法不外呼以下几点:一是利用办案线索逼被举报人拿钱消灾,把案子压下来;二是为已归案的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从而使其规避处理;三是对关键案情避而不问,或问而不究,问而不报,以减轻涉案人员罪责。当然,反贪局长甚至纪检干部还有一个“捞钱”渠道,那就是利用当今“遍地腐败”的大环境,逼仍在台上的领导干部就范。


    反贪局长郭志玲受贿、索贿332万元,究竟“抹”了多少案子?恐怕只有她自己知道。文/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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