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节到来之际,北京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说实话,真要闹到劳动仲裁的份,就算劳动者能赢,也别想在单位继续混了。这是许多劳动者对“小侵权”选择隐忍,轻易不找劳动仲裁的原因。许多单位与老板恰恰是抓住了劳动者担心“因小失大”的心思,在劳动侵权的问题上有恃无恐。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资方进一步哭穷,声称赚不到钱;劳方担心遭裁员,在维权上更显拘谨;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一方面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做派,另一方面怀有“投鼠忌器”思维。说到底,这是恶性循环。而上述一切借口与理由,都是在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维权做铺垫。全面依法治国,该怎么办不言自明。就怕某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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