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航暴力驱赶乘客下飞机”事件发生后,获得迅速解决。虽然双方未透露赔偿金额,但有人爆料赔偿了1.4亿美元,在网友中炸了锅,纷纷表示:“我也想去挨顿打!”
对此,有专家学者在凭经验肯定了美联航应当支付了天文数字的赔偿之余,指出惩罚性赔偿在遏制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反观了我们的“惩罚性赔偿”没能起到震慑无良商家作用,呼吁司法机关不能局限在“填平损失”的框框里,有责任让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全面发挥威力。
由于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在于现实制裁,要让人自觉守法,不做侵犯他人权益之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就必须有力。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所受惩罚只是象征性的、令人不痛不痒,就难免如汉密尔顿所说,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实际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是没有人当回事的。我国之所以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就与对制假售假者惩罚不力、使违法所得大于所失有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有效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和其他侵权现象,就必须发挥“惩罚性赔偿”威力,让违法者好好权衡行为后果。
然而,当前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没有发挥应有威力问题,还存在对侵害行为不仅没有惩罚性,反而赔偿不足、“损失不能填平”问题。比如,该事件中的那位被打乘客如果适用我国法律,可能由于没有造成伤残后果,仅仅赔偿区区几百元、最多不过上千元的检查治疗费而已。如果只是往身上打了两拳,往腿上踢了两脚,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根本没有检查治疗的必要,则会由于没有产生医疗费用、没有“损失”可赔,结果是白白挨顿揍,分文不赔(有合同方面的约定或为避免影响愿意花钱买平安是另一回事)。
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只是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医疗费花费或误工等物质损失之外的身体疼痛、被打时的受欺凌、人格损害等精神或者感受伤害,没有考虑。
虽然说,也有精神赔偿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对造成身体残疾以上后果的才予赔偿,对于一般人身伤害特别是连医疗费都发生不了的殴打、伤害行为,则不予赔偿。
这种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考虑疼痛、人格伤害的做法,分明把人当成了普通物体、把人身伤害赔偿当成了物体修复不说,也显然赔偿不全面、不充分,不能使伤人者为其伤害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无异于对伤人行为的纵容。也就难怪当前社会暴力戾气弥漫,甚至连妇女、青少年、老人也动不动就扇人耳光、抡拳头,使公交车司机、环卫工、收银员等群体经常无端被打。且因无法对打人者进行有效追责,只得设立“委屈奖”进行安抚,仿佛无端被人殴打挺光荣似的。
由于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利害分析、通过对行为后果的度量决定如何行为的,要消除暴力戾气、让人们变得文明起来,无论如何都应当通过该事件反思、改进我们的侵权尤其是人身伤害赔偿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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