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月2日《北京晨报》)
对于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是既爱又恨,爱的是这是自己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恨的是企业往往不履行这项“义务”,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又考虑到自身的处境无法大胆维权。而更有企业这边以各种理由拖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那边却是以年休假跨年清零为由剥夺职工的权利。这是令人痛心的。需要明确的是,别让年休假跨年清零成为行业潜规则。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可从调查来看,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些公司的职工们往往被迫扎堆休假。而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来,对于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毫无条件地遵守,然而,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顾法律规定,任性剥夺员工的权益,这样的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失掉了诚信,看似捡了便宜,实际上已经很难让员工从心里认同了,如果有机会,他们自然会选择离开。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大损失。从现实情况来看,员工的力量还无法与企业进行抗衡,还无法实现平等对话,再加上企业工会的“弱势”,这使得带薪年休假往往无法落实到位。真正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并不多,如果再加上年休假跨年清零这条“潜规则”大行其道,员工要想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就更难了。
带薪休假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该被打折,应该依法让员工享受到。不能让年休假跨年清零成为行业潜规则,如此,企业就会找出各种理由阻止员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从而虚化了带薪年休假这项制度。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固然困难重重,但至少要保证不能让年休假跨年清零成为行业潜规则,这需要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着眼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紧盯企业,也需要劳动者依法维权,不能作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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