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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业打假”应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棒杀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6-8-15 08:06
标题: “职业打假”应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棒杀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见仁见智。比如对于商超来说,这种“城市猎人”简直让其如芒在背,天天有着“总有刁民想害朕”的不安;而对于法院等司法机关来说,也是头疼得不轻,年年见月月见时时见;对于公共舆论来说,他们亦真亦幻,像趁火打劫又像侠义之举,墨镜后的世界、年入百万的传说……构成了一个云谲波诡的江湖。


这部“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说白了,无非是职业打假的边界,在立法与执法的源头,仍未曾明朗与清爽。


为什么职业打假常被原罪,大抵是因为以下几个概念常被捣糨糊:比如职业打假算营利行为?打假后,被奖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这和企业的营利性生产活动,有着本质区别。比如职业打假算敲诈勒索吗?这就像王海说的,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像里约奥运上霍顿的信口雌黄,你能说那是个兴奋剂问题吗?职业打假被污名化,固然有打假人的不堪,但现有法律足以甄别真正的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那么,何苦因为一两个禽兽校长、就当真把全国校长职业都一锅端了?


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可能在于下面两点:一是利润高得让人眼红。二是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耗费。以北京朝阳法院为例——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当年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上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来自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也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据说,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乍看起来,问题不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职业打假人所谓暴利获得的道德风险,这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我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权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什么不可以?再说,这哪里是不劳而获,人家分明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调解成本、诉讼成本等,更别说“看走眼会倒贴钱、遭恐吓是常事儿”了。在职业打假这条路上,缺胳膊断腿、乃至付出生命的,也并不鲜见。这些,就像所谓迪拜乞丐的传说一样,你要当真以为职业打假就可以走上人生巅峰,真真是“图样图森破”了。第二,至于司法资源有被靡费的风险,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才有成为职业的打假行为。你禁绝了职业打假,诚信失范的市场能活蹦乱跳起来?或者说,问题产品与产品问题不还是一样的定量?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至于“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云云,拜托,他们的学名不叫“工商执法者”。


职业打假是该归入历史的故纸堆,但,眼下显然还不是时候。有三个显而易见的原因,在法理支撑之外,足以坐实职业打假在中国的现实必要性。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须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比如有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消委会仅有编制110名,平均每个市不到6名,一些地方编制甚至还被挪用、挤占,队伍人员老化、骨干稀缺、专业力量不足。青岛大虾等事件后,消费维权之吊诡,足以说明诸多问题。第二,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须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此前,有关马云“假货质量比正品好”的乌龙,虽逼得阿里去《华尔街日报》澄清,但从某个侧面,确实也折射出国内假货市场的“水之深”。再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消费维权意识与能力在觉醒,但消费维权依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普遍选择。“假冒伪劣”大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民法调整特点则是民不告则法不究。这个时候,门槛略高、成本略高,维权的玻璃天花板就成了假货之庇荫。


“见蛇不打三分罪”。就像举报贪腐,不因情人关系、层级矛盾而影响性质判别。打假也是一样,既然有求偿权,既然合乎程序正义,既然裨益公共利益,既然20多年也不曾出现13亿人蜂拥从事职业打假行业——那么,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棒杀,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的本心。何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既然条例拿出来是征求意见的,那么,眼下来说,消法断然谢绝“职业打假”,显然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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