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今年4月15日自发参与了一次海上救助。在施救过程中,陈学虎船上的一名船员受伤,之后医药治疗费用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
射阳海洋渔业局称,根据江苏省规定,海上搜救原则以救人为先,救出一名遇险人员有上限5000元的奖励。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只属于抢救财产的行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
只抢救财产、不涉及救人的行为不该被奖励?到底该如何界定陈学虎的行为?盐城射阳县公安局政治处刘品主任表示,陈学虎的主动施救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将会请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向上级机关为陈学虎及其船员的施救行为申请见义勇为奖金,以弥补部分损失。
陈学虎本来没有义务去参加海上救助,却自发参与,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受到鼓励与表彰。有关部门“爱莫能助”的答复,实在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更无法起到激励公众做好事、形成互帮互助之风的良好作用。
其实,像陈学虎遇到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见义勇为者显得相当“吝啬”和无情,社会对英雄们吝惜掌声与鲜花,这么做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时代呼唤英雄,社会需要更多像陈学虎一样的见义勇为者。
虽然射阳县公安局提出了对陈学虎的弥补措施,但是这件事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相关部门应该改变工作作风,主动对见义勇为者关心慰问,及时弥补其损失,加大对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开展民众学习见义勇为事迹的活动。同时,要完善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制度,用制度兜底。让英雄得到社会的尊重与善待,是对正义与良知的最好保护,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