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700名毕业生签约后被告知薪酬减少近一半”的消息,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应:之前谈好的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不降不变,公司充分理解并虚心接受同学、媒体及社会各界批评。(5月24日澎湃新闻)
一般来讲,参与校招的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会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而签订协议过后,就意味着学生的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由于缺乏契约意识而引发的劳动纠纷问题。即便在大多数劳动纠纷中,学生违约的数量占据绝大部分,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挂着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比如,一些企业在与学生签约时,明面上说好的薪资待遇是这么多,可到了工作中,却通过各种条款压榨学生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仅减少薪资,甚至还会延长实习期。就像中建四局三公司所做的那样,和他们签约的学生,在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招聘时承诺的下降了近一半,工作地点也做了相应调整。这种做法,更像是一种变相的“哄骗招聘”。
当然,企业违约的可能还占少数,而大多数毁约、违约的恐怕还是学生。一些学生手握多个录取通知,自以为拥有护身符作为保底,一旦找到了更好的下家,便立刻毁约。有人将这种毁约形容为“规则允许下的合理选择”,但如果将主动毁约的一方换作是用人单位,那么学生又该作何思考?
这就说明,在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一味注重“利益至上”的同时,也应强调一种契约意识。对学生来说,如果想要维权,那么自己首先要保证不违约,增加自己话语权的方式有很多,不能每一次都让企业来“背锅”,诚实守信至关重要;而对企业来讲,按照规则和合同办事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但在这之外,也请多一点人性化和同理心,如果只有解约而没有事后安置,不仅会给学生造成极大压力和影响,也会损害企业的良好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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