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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让管理跟上广场舞的节奏 [打印本页]

作者: 何琴    时间: 2017-6-13 11:40
标题: 让管理跟上广场舞的节奏

广场舞究竟好不好?人民日报今天刊发题为《健身推广贵在喜闻乐见》的评论,作者明确提出,即便是认识上有分歧、推动起来有难度的广场舞项目,相关部门也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推动问题解决,而不是推三挡四、消极应对。

广场舞热潮自有其历史与文化原因。相比于年轻人所热衷的篮球、足球、羽毛球、网球、跑步、骑行等健身活动,中老年人在健身上的可选项相对偏少,而投入成本低、又符合国人群聚习惯的广场舞,自然成为许多老人的选择。

如今,广场舞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不可能一夜之间消失无影,同时也因为城市公共健身场所供给侧的不足,导致了广场舞参与者与其他市民之间的矛盾。因此,将广场舞尽快纳入到城市公共文化健身规划当中,并辅之以细化的管理方案,有助于这一运动本身的健康发展。

总体而言,目前政府对于广场舞还是持鼓励和开放态度。不少地方都将广场舞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当中,也会定期组织一些大型广场舞表演活动。与此同时,已经有地方开始试行对于广场舞的规范化管理。2015年2月,陕西西安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把广场舞扰民时间定义为晚9时至次日早7时;四川南充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则明确禁止在城市绿地中跳广场舞。

然而这些地方对于广场舞的管理还是比较碎片化的,对于广场舞的正面效应多有肯定,但对于其同步产生的某些问题,却缺乏应对之策。西安、南充等城市的相关条款更多着眼于广场舞的“不可为”之处,而较少在如何让广场舞“可为”上提供建设性方案。

显然,有关部门要尽快让管理跟上广场舞的节奏,就必须从规划设计的宏观层面、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中观层面,以及日常管理效能提升的微观层面加以推进,从而尽快形成对于广场舞的系统化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部门应在充分提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逐步制定社区广场舞管理规章,界定参与各方的权责边界。同时,就涉及管理的部门如何联合协作,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所在,都要在规章中一一加以明晰。

比如,有些广场舞组织者声响分贝过大,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或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响器材、喇叭等,以往城管、公安、环保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容易导致多头管理。在未来有关广场舞的管理规章中,就广场舞使用低音炮等造成噪音的现象归谁管,应当加以明确、实现专“人”专管,权责统一。

其次,随着广场舞参与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到哪里活动”成为最大的难题。客观而言,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不太可能短时期内上马一大批广场,“特供”广场舞爱好者使用。对于各类公共场所,“共享”恐怕是最为可行的方式。

那么,在“共享”中更需要的是协商制。以小区为例,强化小区自治的作用,由业委会、物管公司与广场舞组织者协商,就广场舞活动时间、对于相关公共场所的使用等达成共识,作为广场舞的活动指导,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就城市管理者而言,对居民区或广场分散的场地进行整合,满足群众健身、休闲、娱乐的需要,最大限度提升社区体育服务的能力,就能开辟出更多供广场舞参与者使用的场所。之前就有报道称,广东东莞某镇尝试在夜间,将部分学校、政府机关内部运动场所开放,供广场舞参与者使用,激活了闲置资源,为广场舞提供了更多空间。其他地方对于这一模式不妨加以借鉴。

除了上述规章制定外,政府部门也需加强对广场舞参与者的柔性引导,强化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相信绝大多数的广场舞参与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并非一味不讲道理。政府部门完全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化的引导举措,如组织一批大妈大爷志愿者,定点时段进行巡查,对于声贝过高、影响小区居民休息的行为进行劝阻。来自同龄人的劝导效果恐怕要比年轻人好得多,这其实也是一种群体自治手段的使用与创新。

对于参与广场舞活动的老人,社会还是应当秉持更为开放与宽容的态度,毕竟每个人都会老去。而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剧的情况下,未雨绸缪尽快制定广场舞的相关管理规章,是在倡导之外更应推进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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