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被害人张某、葛某、李某因酒驾问题前往某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张某、葛某在交警大队门前遇被告人朱某主动搭讪,朱某谎称能帮二人从交警队要回驾照,且不用扣分,还能消违章,但需要每人5000元的费用。张、葛二人同意,每人给朱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互相留了电话、添加了微信。
当日下午,张某、葛某各自向朱某微信转款2000元。李某知道此事后,通过张某向朱某微信转款5000元。几日后,朱某又分别再向张某、李某索要500元和3000元。9月10日后,3被害人均联系不到朱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17日,朱某被抓获,其所骗18500元已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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