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富、马某婷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该案由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院长吴翔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系广州市南沙区两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婷在被告人杨某富租住的东涌镇房子内自然顺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因二人均不愿意抚养,便长时间将被害男婴置于地下不管不顾,更是在未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将男婴裸体装于废弃纸箱并用塑料袋包裹,弃置在出租屋楼下的垃圾桶旁边石台上,并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
面对胎盘尚在体内的马某婷,值班医生出于职业敏感,要求二人交出婴儿就医,并立刻报警。在医生的要求下,杨某富赶回婴儿弃置处寻找,却发现婴儿已经不在。对此,东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搜救行动,终于在村垃圾压缩站找到被当做一般垃圾运输到该处的男婴。而此时,男婴已经无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符合冻死特征。
从出生到死亡,被害男婴在这个世界上存活的时间只有2个小时左右。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广州市检察院
年轻妈妈忏悔: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
在看守所的讯问中,马某婷对赵剑表示,在孩子生下来的那一刻,她的大脑是懵的。18岁的她没有工作,没有积蓄,而且孩子也不是目前这个男朋友的。从怀孕到分娩,马某婷从来没有去做过产检,也从来没有去了解过如何抚养新生儿。
她说,在那一刻,她真的不知怎么办!对于孩子的到来,她是排斥的,她也是无助的。
而对杨某富而言,认识马某婷的时候其已经怀孕七个多月。两人在2016年11月7日通过QQ认识,当月14日见面,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比马某婷还小两个多月的杨某富压根就没有结婚的想法,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当马某婷通过微信告诉他,小孩已经顺产的时候,杨某富还在厂里上夜班。当他赶回家里,看到地上躺着的婴儿的时候,他当时也是大脑一片空白。
于是两人的第一反应,不是替小孩擦身体、穿衣服、喂奶粉……而是该由谁去打扫卫生、怎么处理小孩才不会被其他人发现--仿佛只要把家里打扫干净,只要把小孩转移到一个自己看不见的地方,一切就好像没有发生一样。
在惊慌失措的两人眼中,新生儿就是一个待处理的"垃圾",只要打扫掉,生活就回归了原状。
庭审现场 。
公诉人详解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以不具备"杀人"的想法和对婴儿的死亡结果缺乏预期为由进行自我辩解。那么二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通过遗弃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呢?
公诉人赵剑认为,杨某富、马某婷二人主观虽然并非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是其在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不作为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杀人"行为的间接故意。试想,在2名被告人都需要穿两件衣服的冬天,让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裸露在凌晨5、6点钟的室外,婴儿的存活可能性有多大?在被害人生命健康极度脆弱,对外界帮助高度依赖的情况下,在凌晨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垃圾桶旁。这种行为不同于一般被害人生命健康没有现实危险、可以及时获得救助的遗弃行为。杨某富、马某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坚持:建议不予宣告缓刑是对生命的尊重
在最后陈述环节,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官考虑对二人宣告缓刑。
公诉人当庭表示:近年来,母亲杀婴案件频发,该类案件不断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案在案发时也曾被新闻媒体报道。基于传统观念,孩子一度被视为父母的"私人财产",因此打儿、虐儿、杀儿案件也不断高发。
但法治精神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父母可以赋予孩子生命,但不能任意剥夺孩子生命。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被害人诞生后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内对其不管不问,任由其在冰冷的地面上挣扎哭喊,最终二人决定在不对被害人进行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将其丢弃。若二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他人发现的场所,或许他还有一线生机,但二人却选择了将婴儿用纸箱和塑料袋包裹,并待路过的环卫工人离开后将他丢弃在了容易与一般垃圾混淆的垃圾桶旁边,彻底断掉了被害人获救的机会。
最终,本案被害人生生冻死。从尸体检验报告当中我们看到,被害人因为在羊水中浸泡后受寒,导致身体皮肤呈现大面积的水泡,皮肤大面积地从身上剥离。
如果说刑法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那么刑事判决就是将道德底线实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若对本案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那么等同于向公众宣告"母亲杀儿无需坐牢",那么等同于在法外赋予了父母对孩子生杀予夺的权力。杀害亲儿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或多或少为其他人处理同样事情时提供了"便利途径"。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是民族的希望。在本案中,法已经没有办法让死去的被害人复活,但它却可以通过判决向公众传达我们的价值导向,让其他的儿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因此,无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社会行为指引等方面考虑,均不宜对本案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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