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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当众侮辱环卫工”须严惩不贷 [打印本页]

作者: 喵三年    时间: 2017-6-21 20:02
标题: “男子当众侮辱环卫工”须严惩不贷

  天气这么热,当你看到环卫工人汗流浃背地清扫马路,你一定能体会到这种辛苦的付出。然而,6月18日晚间,在大连甘井子区千山路与苍山路交会路口,却发生了一起 “当众侮辱环卫工”事件。当时,62岁的老环卫工黄占昌在捡拾马路上的垃圾时,被一辆 SUV 撞倒。难以理解的是,面对倒地的黄占昌,车上一名男子当众对其进行侮辱,发表了“你是垃圾”、“信不信我撞死你 ”等过激言论,不少现场市民气愤不已。(6月20日《半岛晨报》)

环卫工干着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用自己的辛劳换来城市的洁净,所以素有“城市美容师”的美称,社会各界也广泛呼吁要关心和尊重环卫工。然而,就是这样一位顶着烈日炙烤,冒着生命危险的老环卫工,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关心和尊重,反而在被SUV撞倒后还遭到了“你是垃圾”“信不信我撞死你 ”的歧视和侮辱。相比工作的艰辛,这样的发飙行为,显然让环卫工更加受伤。这既是文明社会的尴尬,也是对道德法制的公然践踏,须严惩不贷。

  不管这位环卫工是自己不小心被车撞,还是司机因为没有察觉而将其撞倒,作为有良知的司机和车上的乘客,第一反应理当下车查看伤情,并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就诊,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当众侮辱环卫工。据此,交警部门有必要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如果系司机违章行车、喝酒开车等行为所致,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司机作出相应处理。

  具体到“当众侮辱环卫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司法解释,其侵犯的是公民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名誉权等,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文字的,还可以是口头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新闻报道来看,当事人“当众侮辱环卫工”,不仅侵犯了这位环卫工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且直接关系这个群体形象的社会评价。据此,为遏制此类不尊重环卫工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城市要更加美好,需要每个人从“不乱扔垃圾”做起,设身处地关心和尊重我们的“城市美容师”;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在工资福利、生活待遇上给予特殊关照,还需在生命安全、劳动权益保障上坚决捍卫,这样才能让他们更有尊严地为这个城市服务。(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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