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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拒收现金”不等于拒收人民币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7-8-4 08:06
标题: “拒收现金”不等于拒收人民币

当商家拒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时,到底有没有违法?随着无现金社会渐成气候,相关争论不绝于耳。一名相关人士近日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商家拒收人民币现金属于违法行为。

拒收现金是否违法,这个争论几年前就出现过。如今,随着移动支付的蓬勃发展,拒收现金的商家和公共服务单位越来越多,让这个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有关方面该给个权威的说法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如果死抠这一条规定,那么拒收现金还真的有违法之嫌。

但是,“拒收现金违法”在移动支付发展的背景下,将会越来越行不通。

从道理上讲,“不得拒收人民币”是指不得拒绝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而用人民币支付,除了现金支付,还有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这些只是支付方式不同,但使用的都是钱,都是人民币这一法定货币。换言之,人民币不只是指纸币和硬币,还越来越体现为电子货币,“拒绝现金”只是拒绝一种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绝人民币”。

从现实角度看,举个例子:大家到单位食堂吃饭,一般都是使用饭卡,食堂拒绝收取现金,这难道也违法吗?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人们买卖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不可能使用现金支付;近年来兴起的网约车,大多通过平台进行费用结算……诚然,考虑到一些人群习惯于现金支付,一概拒绝现金并不现实。但是,如果某个商家拒收现金,那也应视为其自主选择和权利,固然不值得提倡,但也不应认定其违法。当然,作为公共服务部门,从便民的角度考虑,是不宜拒收现金的。

说到底,这一切争论都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能跟上时代潮流,尤其是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的界定,显然已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拒收现金是否违法需要一个权威说法,相关不合时宜的规定,也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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