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群山环绕、民风淳朴。但8月13日,一则媒体报道打破了这里的平静:“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某披着公益外衣,性侵多名中小学生的事件被曝光。当晚,王某被警方带走。原来,昔日助学达人曾被誉为“大山里的天使”,如今扒开羊皮,里面竟是一只无耻的色狼。8月24日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执行逮捕。(8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媒体报道,打着公益旗号的“百色助学网”背后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如王某没有其他工作,每3年从100万元左右的外界捐助中提取20万元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王某在宾馆、出租屋性侵多名女童,其中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王某还利用受助女童的弱势和无知,组织她们为广东、上海、江西等地多名有特殊需求的老板提供性服务敛财。其间,王某手段卑劣,不仅导致有的被害人怀孕,还通过录下不雅视频要挟控制被害人,以及威胁她们为其他的老板提供性服务。
针对这起假借公益实施犯罪的事件,有人分析了王某涉嫌犯多宗罪,除了性侵幼女的强奸罪之外,还有“非法募捐罪”和“介绍卖淫罪”。还有人提出,王某以“百色助学网”为募捐平台,伪造贫困生资料,且募捐得来的助学金并未全部发放给贫困生,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募捐款项部分或全部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这些看法有的不无道理,但对王某应该适用哪些罪名追究责任还是要依法进行。
首先,对于王某搞募捐助学的行为,不能定一个刑法根本没有的“非法募捐罪”。但“百色助学网”系王某个人所办网站,没依法去民政局正式注册,收到的数百万捐款都进了其个人的账户,的确存在违法之嫌。因为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款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不能擅自从事募捐活动。如果王某在募捐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将以公益名义获得的募捐款用于其私人性质的活动,数额较大,就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其次,对于王某在募得捐款后,利用资助贫困学生的资源引诱、胁迫甚至强迫未成年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追究强奸罪没有问题。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强奸罪而言,对于不满14周岁幼女,不存在其同意与否之说。而问题还在于,王某的行为可能远不止触犯一个强奸罪。
通过媒体暗访获得的证据表明,王某讲的资助(学生)分两种,一种是纯粹的资助,另一种是有条件资助。所谓有条件资助,就是某些无良老板以资助为名“买处”,希望王某为他们物色十三四岁的处女,寒暑假过去陪他们,供他们淫乐,王某则从中捞取提成。王某很乐意做这样的“皮条客”。如果王某真的这么做了,是否可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值得研究。如前所述,如果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所以,如果被害女生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王某和“购买方”则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共犯,而不是目前争议很大、要被废除的嫖宿幼女罪,或者介绍卖淫罪。如果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上的少女,考虑到王某有以资助进行威胁利诱的可能,加上前面提到的拍不雅视频胁迫等,王某还有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这项罪的处罚比介绍卖淫罪严厉得多,最高可判处死刑。当然,一切都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包括不排除王某还犯有介绍卖淫罪的可能。
可见,假借公益之名实施犯罪的王某可能不止触犯强奸一个罪名,但即使定强奸一罪,鉴于其作案时间之长,手段之卑鄙,且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若被害幼女或少女人数较多,在处罚上也会极重,甚至不排除适用极刑的可能。
事实上,近年来,幼女和少女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司法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最高法院为此多次发布相关案例,为各级法院提供审判参考,并警示社会。2011年强奸14个初中女生(其中9个是幼女)的浙江丽水男子陈某某被执行死刑;同年,河南南阳法院对奸淫、猥亵多名6—9岁的女学生的小学教师刘某某执行死刑。2013年,因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被判处死刑,李新功先后强奸、猥亵未成年女性11名,年龄最小的仅9岁。同年,身为小学教师的鲍某某和魏某某因强奸和猥亵女学生10多人被判处死刑。今年年初,安徽芜湖法院公布了两起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女生被判处死刑案,其中,班某多次奸淫幼女5人,猥亵幼女5人,高某多次强奸幼女5人,猥亵幼女6人。另外,郑州中院对性侵5女童的犯罪人马某某执行了死刑,甘肃小学教师李某某因强奸、猥亵26名幼女被执行死刑。这些案件表明,奸淫幼女3人以上,加上具有其他一些恶劣情节的,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如今,等待王某的也必定是法律的严惩。文/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