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衢州的李师傅怎么也想不通,因为撞了条小狗,竟然被交警罚了2000元,扣了12分,而交警给出的理由是“肇事逃逸”。
在并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撞了一条小狗,却被施以如此重罚,这种事情无论发生在谁身上,估计都要“鸣冤”。细细分析,恐怕李师傅在三个方面觉得冤枉:一是只是撞了条狗怎么就算交通事故?二是认为自己当时不知情,怎么能算“肇事逃逸”?三是即便前两者都成立,为何施以如此重罚?
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这条小狗为有主物,正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将之撞亡显然构成“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严格来说,要构成逃逸,行为人就需要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同时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逃离”也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可是实际上,肇事者的主观想法只有他自己才清楚,交管部门要进行执法,只能从客观事实进行反推,这种反推不一定是最准确的,但也是执法过程中必要的模糊处理。因为若非如此,每个逃逸者都将否认自己的主观恶意,从而规避法律应有的认定与惩罚。
根据李师傅的说法,当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我听见轮胎响了一下,也不知道有没有撞到。”他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行驶,过了两公里才停车查看。这个表述表明他显然意识到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他选择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了放任,进而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下,即使他自称不知情,也须被推定为逃逸。
法律对肇事逃逸有着严惩的立法取向,这一方面是因逃逸将造成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是因逃逸加大了执法者和受害者维权的成本,还因为逃逸将使规避法律成为一种可能。这种严惩不仅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体现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一次记12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该行为还作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惩罚。
可见,李师傅的行为的确构成了“肇事逃逸”,记12分的惩罚也无可争议,而唯一有待商榷的就是,本次事故相对于典型的逃逸在情节上有所轻微,当地交管部门为何作出了2000元的顶格处罚?对此,执法者还须给出一个更合理的说法,否则,李师傅也有权利单就罚款金额这部分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讨个说法。文/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