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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衣间应是“公共场所” [打印本页]

作者: 杨家将    时间: 2015-7-21 17:57
标题: 试衣间应是“公共场所”
近日,对于“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经警方调查,不雅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籍)等人控制。

目前,孙某某因将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拘,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此次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不仅冲击着民众的传统道德观,而且也在考量着法律的价值评判。在“不雅视频事件”转化为“淫秽信息案件”之后,其性质如何判断还在争议之中。如有人就此事件作了详尽的“各方责任分析”,“各方”包括当事男女、上传视频者、涉事门店、网络发布平台、发视频给朋友和群里网友、查看不雅视频的网友,以及人肉信息并公布者。把这么多主体逐一分析个遍,大有一网打尽之意,但如此周密的追责,实际操作起来基本不可能。有法律谚语“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就是这个意思。

比如,涉事门店不可能派人把守试衣间,试衣间的性质人人都懂,也不可能有探头监控;网络发布平台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做到对于海量信息及时加以甄别发现,只能在发现后删除其中的不良部分。对于将不雅视频在私下朋友之间传播凑热闹的一般网友,如果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界定为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予以拘留和罚款,那实在是对民众的苛求,果真如此难免人人自危。至于说出于好奇查看不雅视频的网友,其行为与浏览、查阅色情网站绝不可同日而语。

可见,此次事件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当事男女以及传播到网络上的人。

对于当事男女,目前予以道德谴责者居多,支持法律追责的少。然而,他们在试衣间的行为不只是违背社会公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试衣间是不是公共场所呢?答案并不难找。

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准是进出对象的不特定性,而不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随便进去”。否则,没有地方算得上公共场所。公共厕所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二字就是很好的证明。公共场所只是就公共性而言,与保护隐私并不矛盾。

同时,公共场所也有规矩,也需要适当的限制,如公共厕所就有男女之别。试衣间只要里面没人谁都可以进去(试衣),不能因为里面有人时其他人不能进去就否定其公共性,更不能因为试衣时有可能暴露个人隐私就否定其公共性。在这种谁都可能进入或者接近的场合,发生男女鱼水之欢,显然比一般的“故意裸露身体”更为恶劣。不仅如此,其后,还将该视频传递给微信朋友,从而导致被孙某某传到网上。这更加表明,当事人行为无底限,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再来看将视频上传上网的孙某某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结合此案,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当事男女的不雅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而在刑法中,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据此规定,这段视频已经符合了“淫秽物品”定义中“露骨宣扬色情”的要件,但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还需由公安机关进一步鉴定。文/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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