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标题: (原创)到底哪些人顽固坚持要保留嫖宿幼女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帝国良民    时间: 2015-7-11 00:36
标题: (原创)到底哪些人顽固坚持要保留嫖宿幼女罪?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记者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而全社会期待的取消嫖宿幼女罪,此次刑法修正稿并未采纳,这到底为什么?按照有关方面解释的原因——“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那么,哪些方面的认识不一致?各方面的认识能达到100%一致吗?(南海网7月10日)

  关于要求尽快取消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社会各界已经呼吁很多年了,这次人大刑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是一次绝好的机会,但公众却遗憾的看到,这个愿望落空了,也不知道下次修正刑法要等多少年,毕竟刑法修正是件很严肃也很谨慎的事。

  为什么公众强烈要求要取消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这是基于现行刑法中本来就存在一个事实上更合理的、处罚也更严厉的保护未成年女孩的法律条文,即任何情况下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都按强奸罪论处。按照社会普遍的认知,未成年女孩并不具备性权利,事实上目前而言,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会认同幼女具有性权利的观点的,这是社会的共识,幼女没有正常的性意识,毫无疑问所谓“嫖宿幼女”是反社会的。幼女的性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监护,这也是她们的义务和责任。我们讨论的就是与幼女进行性行为这件事。如果是成年妇女,如果是自愿,那嫖宿就是嫖宿。但幼女不可能被嫖宿,因为她们没有自主性权利,所以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压根是个笑话。可偏偏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这样一个罪名,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远低于强奸幼女罪。比如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幼女,最高可至死刑;这恰恰是公众对刑法中保留一个“嫖宿幼女罪”感到疑惑不解的重要原因。

  问题是关于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到底是哪些“各方面”,为什么会出现“认识不一致”?明明刑法明确规定了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的按强奸罪惩处,何以还要另外存在一个嫖宿幼女罪呢?人大方面应该给社会一个明确而合理的解释。我们看到针对这一议题,媒体也广泛质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这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这是从上到下的声音,这是非常广泛的民意。对于取消嫖宿幼女罪未被二审稿采纳,官方至少应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确切原因是什么,不能用“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这种模糊语言忽悠公众。第二,要不要取消,有没有可能取消;如果要取消,有可能取消,那么能不能给出个时间表。修正刑法是一件非常慎重和严肃的事情,取消嫖宿幼女罪错过了这次修正,离下一次修正还有多久呢?下一次修正是否就一定能取消嫖宿幼女罪呢?有记者在百度输入“取消嫖宿幼女罪”,找到相关结果约64,100个,找到相关新闻约29,200篇。不知道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但这个数字肯定代表了一种广泛的民意。既然有广泛民意,既然官方也知道实施这个罪名以来一直有争论,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委员陈秀榕和马馼等都建议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掉,为什么取消嫖宿幼女罪未被二审稿采纳?到底是哪些方面、哪些人认识不一致?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目的是什么?不可能是怂恿和支持某些人嫖宿幼女吧!

  事实上所谓嫖宿幼女,一般指的就是幼女自愿并获得了“利益补偿”,如果这个论点成立,试问“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惩处”的法律又如何解释呢?全世界都承认14岁以下幼女不具备性权利,为什么在中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存在一个嫖宿幼女罪呢?毫无疑问,目前在中国社会,基本上能够通过花钱嫖宿幼女的,都是有权或有钱的权贵人物,之前媒体广泛曝光的各种丑恶行径,也基本上都涉及官员和权贵的范畴;而一但法院以嫖宿幼女罪进行审理,其量刑就轻很多。恰恰是这个背景,才引发了全社会的公愤;嫖宿幼女罪名,几乎成了权贵玩弄幼女并逃避应有惩罚的保护伞,这也是近些年来社会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奇怪的是既然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众望所归,但现实的阻力却如此之大?所谓“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这个“各方面”到底是何方神圣?到底是什么人顽固坚持并热衷于保留嫖宿幼女罪?人大的刑法修订既然是征求社会意见,就不应该采取如此模糊的措词,毕竟法律条文是很严谨的事。强奸就是强奸,嫖宿似乎已经变成了某种法律特权,这至少让法律在同一种罪行下,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罪名和截然不同的量刑,更可怕的是,法律从此可以根据犯罪人不同的身份而采取不同的罪名,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在纵容对未成年少女的侵害,与法律之公平公正的本意背道而驰。
作者: 掌心猴子    时间: 2015-7-11 08: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帅帅    时间: 2015-7-11 08: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独上西楼    时间: 2015-7-11 08: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朵奇葩    时间: 2015-7-11 09: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哈段海峰    时间: 2015-7-11 09: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虎啸山林    时间: 2015-7-11 16:38
从保护幼女方向多想想
作者: 顾金铭    时间: 2015-7-13 14:14
还是犯罪成本太低啊,改成死刑多好
作者: 正清源    时间: 2015-7-14 17:1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