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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换成是“钉子户”66刀捅死人大代表会死缓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帝国良民    时间: 2015-6-10 00:33
标题: (原创)换成是“钉子户”66刀捅死人大代表会死缓吗?
仅仅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同村村民张某为“钉子户”、向拆迁方索要赔偿款过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大代表徐庆屹,便将同村一位村民从家中约出来,持刀向对方连刺66刀致对方不治身亡。6月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徐庆屹死缓,同时法院以窝藏罪判决与徐庆屹关系密切的青年女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法制晚报6月8日)

  故意杀人、而且有预谋、66刀当场将与之发生争执的所谓拆迁“钉子户”砍死,竟然只被判处死缓,而且这位故意杀人的人大代表杀人后丝毫没有投案自首情节,恰恰相反,通辽市检察院的相关资料还显示,案发后,徐庆屹逃离现场,随后联系上与其关系密切的青年女子高某藏匿,并获得手机与外联系;最终警方根据线索奖藏身在辽宁身阜新市彰武县某小区内的徐庆屹抓获,同时为其提供生活物品的高某抓获。随后,警方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人大代表刑事拘留的报告”。

  也就是说该人大代表不但故意杀人还试图藏匿潜逃,其犯罪的主观恶意相当明显,尤其其身为人大代表,以残忍的犯罪方式剥夺他人生命、严重践踏法律,更违背了其作为人民代表本应该遵守和履行的神圣职责,可谓罪加一等。然而让人奇怪的是,如此恶劣的故意杀人罪行,最终竟然被法院判处死缓。虽然说现代法制社会,要慎用死刑,但这似乎与过去人们看到的类似死刑的罪行相比,明显有袒护的意味。人们自然而然的联想到,这样的判决,到底是不是与其高贵特殊的人大代表身份有关?或者说在法院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图腾下,所谓的人大代表是否在量刑上被打上了特权的标记?

  我们应该清楚的记得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杀人案,人家一个正在上大学学音乐系的大学生,因车祸担心被赖而8刀杀死了受害者,当年被网民起绰号“药八刀”的大学生杀人犯,整个网络几乎是一边倒的要求判处死刑,也几乎因为这股网民的“民意”左右了司法判断,结果果然死刑立即执行了。那还是“8刀”,已经足够残忍并激起民愤,但现在内蒙古的人大代表竟然66刀杀死所谓“钉子户”,期中药八刀杀人后有自首情节,而人大代表66刀杀人后立即潜逃。相比来看,后者罪行显然严重得多,作为人大代表故意杀人,其社会负面影响也严重得多。那法院到底又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文作出如此南辕北辙的判决的呢?

  更奇怪的是内蒙古人大代表66刀杀人案,直到被判处死缓落幕,整个网络一片难得的平静,网民们此时此刻也鸦雀无声,有网友不解的质问:“药家鑫捅了8刀,全国人民义愤填膺的要求判死刑,现在都装聋作哑了,人大代表用的是66刀啊!”

  那么有什么深仇大恨值得堂堂的人大代表用66刀结束的个拆迁户的生命呢?报导中说,2013年年底至2014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部分村庄划入当地“旧城改造”范围,其中建国村村支部书记、科尔沁区人大代表徐庆屹成为协助当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由于对拆迁补偿数额严重不认同,建国村村民张某多次拒绝了当地拆迁自己房屋、征占责任田的要求。张某的强硬态度引起了徐庆屹的强烈不满。徐庆屹认为张某是不符合政策的“钉子户”、其要求的补偿数额是“天方夜谭、不切实际”。最终双方在一次约谈补偿款争执中,徐庆屹从车上拿起一把备好的水果刀,向张某浑身猛烈连刺66刀,致对方当场身亡。

  毫无疑问,在拆迁纠纷几成常态的城市扩张进程中,一般由开发商直接出头制造暴力事件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直接由负责拆迁的官方人员制造出的血腥暴力案件却并不多见,毕竟政府方面更应该处于一种协调解决问题的身份。但这位内蒙古的人大代表却赤膊上阵、甚至66刀残忍至极的杀死拆迁户,就算是漫天要价的所谓“钉子户”,按照目前出台的物权法,公民也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维护个人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财产处置权,更不用说剥夺其生命了。可以说,这位人大代表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对于其它死刑判决参照,其死缓的结果遭到公众质疑司法不公,也是理所当然。

  当然社会舆论不应该影响到司法独立的性质,更不能左右司法判决,问题是这样的判决给社会留下了司法不公平的负面影响;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换成是“钉子户”66刀杀死人大代表,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过去我们也看到诸如小商贩杀死城管、不论情节如何,凡杀死公职人员的老百姓都是死刑无疑,而人大代表66刀残忍杀死拆迁户却只是死缓,这样的法律值得人们尊重吗?如果司法成为特权的保护伞,口口声声的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作者: 掌心猴子    时间: 2015-6-1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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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霄    时间: 2015-6-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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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风也翻书    时间: 2015-6-1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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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冰凤凰    时间: 2015-6-1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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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妮    时间: 2015-6-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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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飞羽    时间: 2015-6-1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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