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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获罪贪官缓刑期间何以还能再贪430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帝国良民    时间: 2015-5-9 03:22
标题: (原创)获罪贪官缓刑期间何以还能再贪4300万?
小小镇干部,受贿15万被法院判刑后,却没有丢掉公家饭碗,领着公饷,缓刑期间继续靠征地敛财,鲸吞4300多万。原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下称鳌头镇经发办)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昨日上午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信息时报5月8日)

  这起腐败丑闻简直是奇葩,登峰造极的腐败奇迹,一个本来就因犯下腐败罪行而被判处有罪的贪官,却并没有因此丢掉公家饭碗,反而继续在经发办副主任的位置上呆着,领着公饷,继续干着征地的事儿。据梁伟强当庭供述,他被判刑后保留了公职,只是接受降职处分,被从主任位置降至副主任,但依然主管鳌头镇经发办全面工作。这其实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当地政府组织部门和司法系统对腐败分子纵容的姿态,缓刑就表明其经济罪行事实成立,其本人也已经是犯罪之身,竟然在服刑期间变本加厉的敛财4300多万元,这恐怕已经绝非他个人再次受审那么简单,应该要有人对此负责,应该要追究相关失职渎职官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人们很难想象一个被判有罪的贪官,缓刑或者说服刑期间,居然还能保留官职,不知道当地组织部门的干部任用标准或组织原则到底是什么?请组织部门解释一下,是不是说罪犯也可以担任国家干部?贪污的缓刑罪犯还可以担任与财务或经济政策相关的重要官员?试问那么多基层公务人员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的工作,难道当地党政机关就真的找不出一个能胜任这个职位的干部?非得让一个罪犯主管鳌头镇经发办全面工作?显然这彻头彻尾的违反了组织原则,应该说已经被法院判受贿罪行成立的缓刑犯,甚至已经连普通党员的资格都不再具备,何况保留干部职位。平时组织部门口口声声的干部考察,难道都是在装模作样的忽悠群众、忽悠那些一辈子都难升职的基层公务员吗?

  显然当地官场绝对已经腐败不堪,事实也证明如此。报导中说了,检方还指控梁伟强构成行贿罪,2011年,梁伟强为感谢时任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镇长周日会、副镇长刘建中(均另案处理)默许其虚大征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贿送给周日会人民币50万元,贿送给刘建中价值人民币103万元的土地股权。梁伟强庭上说,2009年南方电网的溪洛渡换流站项目需要征地,从化市政府部门委托鳌头镇政府负责征地事项,鳌头镇副镇长刘建中则让经发办负责。他声称,刘建中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快换届了,需要搞一点儿“活动经费”,并嘱咐他就从征地款中想办法。“如果不是领导让这么做,我是没有那个胆子的。”

  “如果不是领导让这么做,我是没有那个胆子的。”,已经落马的看来并非他一人,而是典型的窝案;说实话我确实相信这个贪官的表白,其实证明了从一开始,那些继续重用他的官员就已经看中了他“搞钱”的本事,或者说当地主要官员不但没有责怪犯下经济罪行的梁伟强,恰恰相反,重用他的目的,就是有预谋的腐败敛财。这样一个地方政府,怎么可能还存在任何组织原则呢?一个小小镇干部,身为罪犯仍能当官并主管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其背后恰恰是一大群沆瀣一气的硕鼠蛀虫,拼命啃食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从已经暴露出来的丑闻看,这位缓刑期间都不忘继续腐败敛财的小镇官,其实想不腐败都不行,在当地蛇鼠一窝的粪坑中,苍蝇满天飞,已经不能套用所谓组织原则或党纪国法等正常思维,而犯罪当官只是表象罢了。所以这起案件,应该在彻查的基础上,严惩那些不作为甚至纵容犯罪的相关官员,必须让他们坐到被审判席上,涉嫌失职渎职者必须为此承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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