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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不上大夫” ?从张田欣到许爱民 [打印本页]

作者: 郑智银    时间: 2015-2-18 01:20
标题: “刑不上大夫” ?从张田欣到许爱民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月17日公布,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许爱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爱民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中纪委网站的这则消息称,许爱民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主要因为三个方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女儿、女婿在公务员录用和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弄虚作假,骗取“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称号”荣誉。
  
十八大以来,被降级的副省级高官除了许爱民之外,还有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原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以及原黑龙江副省级领导付晓光等三人。中纪委对张田欣的处分决定与许爱民相似,都是开除党籍,取消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值得一提的是,对张田欣也有一条“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指控。

根据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无论是滥用职权,还是失职渎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张田欣一案中,虽然相关数据在中纪委的通报中没有明确指出,依笔者之见,似乎不难猜测,类似副省级高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能进入中纪委“法眼”的,肯定够得上前述的立案标准。

因张田欣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究竟有多大?没有具体案情公开,对其的处理结果当时备受争议。退一步说,就算张田欣可能止于违纪程度,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此番中纪委对许爱民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 的界定,却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明确兜底。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犯罪。但遗憾的是,许爱民同样也只是党内处分,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

理论上,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与司法处分并不冲突。只要官员涉嫌职务犯罪且已达到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就应立案查处。但勿庸讳言的事实是,如果纪委不同意将违法的党员(官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似乎很难有所作为。何况,将许爱民降级的是中纪委,在外界看来,更像是告诉世人,本案到此为止。

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公众的评价似乎也不错。但从中纪委对张田欣案到许爱民案的处理中可以看出,要想让“刑不上大夫” 那一套退出历史舞台, 仍然任重而道远!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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