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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动车救人被索医师证:这瓢“凉水”泼不得 [打印本页]

作者: 来碗泪流满面    时间: 2019-3-20 10:28
标题: 动车救人被索医师证:这瓢“凉水”泼不得

“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昨天,这样一则网文在网上引发热议。

这则网文记叙了3月17日陈姓医生在由柳州去南宁东的动车上救人的经历。当天,陈医生听到紧急广播后,赶往三车厢救治患者,陈医生在检查患者身体、让其服下药物之后,患者腹痛缓解。

不料,陈医生在返回车厢之时,被乘务员要求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未随身携带医师证,乘务员又将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档,并要求陈医生手写情况说明,留下联系方式。陈医生还发现,在救治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一直在全程录像。

昨天,“南宁客运段”官微发布消息向涉事医生致歉。消息称,录像、“征询”医师资格证、留存联系方式等行为是为了“留存与救治相关的资料”,以及“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但因未做好沟通解释造成误解,“反映出我们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随后广西卫健委也在其微博上表示,陈医生表现出一位医务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值得表扬和肯定。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

客观说,“南宁客运段”的解释也能说得通。但把问题归结到“沟通”上,或许有些避重就轻了。录像、索医师证、拍照存档、让陈医生手写说明、签字画押——这一连串的动作倒是像极了对待“开车违章”的处置程序。以这样的方式对待救人者,换成谁恐怕都会觉得“寒心”。

从这一串动作中,公众也不难推测,这不仅是要留存记录,还带有推卸责任和转嫁风险等目的。这位乘务员的言外之意恐怕是,我对你不信任,你得“自证清白”;若救人出了啥岔子,也好很快找到你。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问题在于,“广播找医生”是交通工具上十分常见的做法,具有约定俗成的正当性。列车一面紧急广播寻找医生,一面又对医生救人提出过高的、强人所难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矛盾的做法。

有一点需要明确,救人与执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执业有限定的地点,但救人不应该有。“执业”必须在特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同时也存在获取报酬等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当路遇患者时,医生上前施救纯属做好事,这种行为不应该被当作执业行为来看待。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医生即使作为普通民众出场,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时也可以免责,更何况他们具有较高的急救技能。

救人不仅需要技术,更需要热情。热情需要全社会的培育,不能“强好人所难”。只有对施救行为给予更多鼓励和支持,人与人之间才会存在温暖,向突发急病的患者伸出援手,方能成为包括医生在内的广大民众的自觉行动。

□罗志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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