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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恋爱同居施暴算家暴,分手要“离婚”手续不? [打印本页]

作者: 湖畔小子    时间: 2014-11-22 22:42
标题: 恋爱同居施暴算家暴,分手要“离婚”手续不?
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恋爱同居有暴力行为等都可按家庭暴力进行处理。(2014,11,22“华商报”《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恋爱同居施暴也算家暴》)


看到这则报道时,有点发晕。难不成“华商报”的这一报道有误?如果不是,难不成报道中所说的“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真有其事?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道理很简单。从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起,双方由此成为夫妻关系,并开始受到法律保护。就这一意义而言,“家”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与此相对应的是,恋爱同居看起来似乎有“家”的形态,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却不具“家”的实质。因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这种关系一直不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有暴力行为发生,依“家暴”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何在?于是,问题来了!


“反家庭暴力法”准备与“婚姻法”打架?如果“反家庭暴力法”的此款最终被立法,是不是说一直不受“婚姻法”保护的恋爱同居,从此名正言顺了?双方是配偶关系了?跟双方登记“结婚”没有区别了?具有了“家”的概念了?从此合法了,要受到法律保护了?如果是这样,我们是不是得这么问:恋爱同居施暴算家暴,分手要“离婚”手续不?


“家暴”的前提是啥?答案不很简单?不就是发生在“家”里的“暴力”?由此我们可以看看,“草案”是怎么界定的“家庭暴力”?“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从这里的规定看,所有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全针对“家庭成员”?而一个不被“婚姻法”认可的所谓“家”,何来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难不成提出“恋爱同居施暴也算家暴”的人,竟连“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样的道理都不懂?


我很理解提出者的初衷,广东省妇联之所以这么提出,应该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只不过我想问的是,广东省妇联难不成不知道“恋爱同居”本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妇女的“合法权益”?且难不成他们不知道,自发生这种现象之后,这一本属道德形态的“新生事物”,一直为人们争论不休,并留下了许多后遗症?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应该找到解决的途径,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是,它绝不应该与“婚姻法”唱反调、对着干。不然,后果严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提出要依法治国,现在竟来一个“恋爱同居施暴也算家暴”?立法不能当儿戏吧?得想清楚吧?得符合法理吧?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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