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放贷和空本放贷的形式获利640万元,涉案金额超千万,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政治部主任陈青云终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陈青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透露了上述事实。
裁定书显示,陈青云,男,1962年10月11日生,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2018年7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裁定书透露,今年1月22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已审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青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作出(2019)湘0382刑初4号刑事判决。
关于受贿罪部分,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6年,陈青云利用担任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招商引资团成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医药销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伙同妻子颜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6.2088万元。
据邵阳廉政网消息,去年2月19日,邵阳市纪委公开通报了4起违规收受名贵特产问题,其中包括: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政治部主任陈青云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等问题。2007年至2016年,陈青云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张某某等人所送“和天下”香烟102条,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共40瓶。
澎湃新闻注意到,“名酒”也出现在了陈青云的裁定书中。2012年9月,陈青云向刘某提出借钱给刘某收取利息的想法,刘某在并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同年10月至12月陈青云借给刘某现金160万元并作价10万元卖给其10箱高档白酒。刘某为感谢陈青云在其与周某的交往中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在陈青云没有实际给付本金的情况下赠送给陈青云90万元本金,并以月息3.33%计算利息。2016年2月陈青云与刘某以本金260万元,月息3.33%的利息进行了结算,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本息合计810万元,陈青云共获利640万元。双方算账后在刘某的妻子孙某的安排下分两次转账810万元给了陈青云的妻子颜某。
湘潭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湘潭市监委对刘某、孙某犯行贿罪监察留置期间,刘某和孙某主动交代了以高息放贷的形式和“空本放贷”的形式向陈青云行贿的问题。
此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裁定书显示,截至2018年7月6日,陈青云家庭财产和家庭开支共计人民币13,444,228.2元,能说明来源的收入共计人民币11,595,786.45元,尚有人民币1,848,441.75元无法说明来源。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邵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陈青云的妻子颜某名下的存款9146810.27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陈青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颜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青云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共同犯罪中,陈青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青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陈青云违法所得10010529.75元,上缴国库。
陈青云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地判定案件性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终,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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