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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南厅官高建华被控受贿1499万受审 曾任道县县委书记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0-8-7 11:38
标题: 湖南厅官高建华被控受贿1499万受审 曾任道县县委书记
庭审现场衡阳市检察院图
澎湃新闻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8月5日在衡阳中院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他涉嫌受贿1499万元。
据衡阳市检察院披露,高建华曾与此前已被判刑的道县县委书记易光明“搭班子”:高建华任县委书记时,易光明是县长;高建华离任后,易光明接任县委书记。
据长沙中院裁定书,易光明于2010年被判刑17年,经4次减刑,将于2022年出狱。
庭审现场衡阳市检察院图
被控受贿1499.66万元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建华利用担任中共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张某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9.66万元(其中28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湖南高院披露,高建华受贿案的特定关系人为唐辉,现已“另案处理”。其行贿人包括李小军、张新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建华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高建华进行了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衡阳市检察院图
易光明将减刑出狱
据衡阳市检察院披露,高建华与易光明前后担任道县县委书记:高建华任县委书记时,易光明是县长;高建华离任后,易光明接任县委书记。2010年,易光明一案曾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易光明最终获刑17年。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9年10月,时任道县县委书记的易光明因涉嫌违纪接受省纪委调查。道县百姓曾打出“热烈庆祝”的横幅。
据长沙中院裁定书,罪犯易光明,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2011年1月8日,衡阳中院作出(2010)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占用土地罪,判处易光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目前易光明已经获得四次减刑。
2018年12月6日的一份长沙中院裁定书称,易光明2013年5月29日经该院(2013)长中刑执字第35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2月16日经该院(2015)长中刑执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15日经该院(2016)湘01刑更500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日止。
2018年12月6日,长沙中院第四次对罪犯易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日止。
长沙中院称,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光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财产八十万元、赃款九万八千元,已交四十二万元。积极参与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截至2018年06月获得表扬5次,并余123分。该犯系高血压病犯。
高建华受审湖南高院图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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