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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醉酒后意外伤亡,饭局参与者要担责吗?该担何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0-10-22 16:14
标题: 醉酒后意外伤亡,饭局参与者要担责吗?该担何责?
广东东莞一男子聚会喝酒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身亡,席间未饮酒、餐后送其回家的朋友被法院判承担百分之五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七万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各方争议,同时也让很多人产生困惑:饭局参与者是否对醉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醉酒后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饭局参与者是否需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分配?
近年来,因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被起诉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但也由于案件事实认定和侵权责任分配的差异而广受争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共同饮酒时,饭局参与者对同桌共饮者的义务主要分为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以及饮酒结束后的照顾、护送义务。如果某一环节没有做到位,都有可能在事故发生后被认定承担一定责任。 昆明中院曾发布“以案说法”提醒读者,总结出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共同饮酒者多负次要责任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酒后出现意外死亡事件,死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如果知道自己不胜酒力,哪怕别人劝酒也是可以不喝的,除非同饮者强行灌酒。一般情况下,都是意外死亡者自身承担主要过错。
刘昌松介绍,共饮人一般只承担次要责任,比如共饮者对酒后死亡者存在劝酒或强令其喝酒的行为、死者醉酒后共饮人未履行安全护送的注意义务或者打急救电话不及时贻误救治时机等情况。
据《北京晚报》2017年5月报道,在北京将近15年以来审判的饮酒类侵权案件中,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过度饮酒者要自负八成以上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中类似的判例也很多。2015年12月23日晚,河南驻马店西平县的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六人聚餐喝酒,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之后曹某近亲属以侵害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1.9万元。
北京市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张慧聪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统计,传统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亲友关系之间,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70%。这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仍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至85%的责任。
刘昌松表示,目前,关于“酒后死亡事件,同饮者应否担责”,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新通过的民法典也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处同饮者担责或不担责,大多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适用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基本法律条文,即行为人对酒后死亡结果的发生若有过错则担责,若无过错则不担责。
同饮者有劝阻酒驾和安全送达的义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开的判例中,对于共同饮酒者对同桌共饮者的义务主要分为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以及饮酒结束后的照顾、护送义务。
中新社2018年9月曾报道,福建上杭法院审结一起案件,9个共饮酒者未劝阻处于醉酒状态的包某酒后驾驶,造成包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而未对包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最终,该法院判决9人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北京市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责任的产生大致可以划分为“饮酒过程中”和“饮酒之后”两种情形:在认定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饮酒过程中共饮人是否对当事人有劝酒或强迫饮酒行为,包括明知死者不能饮酒还做出劝酒行为从而引发疾病等。饮酒之后,共饮人是否将死者安全护送至家或医院;如果死者因酒驾而发生意外,共饮人是否对其酒驾行为做出劝阻或唆使等行为。
梁宏刚表示,此类案件责任主体大致分为聚会酒局组织者、伤亡者自身、共同饮酒者以及义务性饮酒场所提供者(如亲朋好友的家庭聚会等,一般不包含酒店等营业性场所),其中,聚会组织者对参与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为重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菁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称,虽然同饮者不直接造成其死亡,但是由于聚会的饮酒行为,客观上造成死者酒驾,同饮者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组织和参加聚会的‘先行为’的存在,从而带来了同饮者的‘劝阻酒驾和安全送达’义务。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行为后义务’,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没有义务,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产生了后续的义务。”周菁华解释说,如果未尽相应义务,属于不作为。
未饮酒但没尽到保障义务也需担责
饭局未饮酒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就一定无责?判例显示,未饮酒的饭局参与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前文中介绍的案例中,广东东莞男子李宏(化名)参加饭局未饮酒,结束后将醉酒朋友黄鹏送到家附近,未料黄鹏次日被发现死于路边。东莞中院在判决中就认为,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化名)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
判决认为,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即使其自主下车与打电话,也并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在黄鹏下车后的短时间内,李宏也并未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
法院认为,其在未核实清楚黄鹏住址的情况下,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被告李宏承担5%的责任,共计7万余元。
对于上述判例引发的讨论,梁宏刚认为,公民在聚会饮酒时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尽可能照顾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有过度饮酒者,要及时劝阻;如果有人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将其护送到家或者医院。“如果担心出事之后说不清楚,可以邀请其他共饮人共同护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梁宏刚说。
刘昌松也表示:“没有两起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某起具体案件应如何判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好机械类比。此类案件告诉我们,涉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好人好事,一定要把好事做彻底,而不能功亏一篑,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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