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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家暴立法了,形势怎么样? [打印本页]

作者: 何琴    时间: 2017-3-9 20:15
标题: 反家暴立法了,形势怎么样?
刚刚过去的2017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的一周年。而就在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当天,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北京同语和新媒体女性4家关注妇女权益的机构,经过近半年来各自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的调研,联合发布了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调研报告,希望借此报告推动反家暴法更好地实施,更好地执行,更好地造福于中国社会的发展。

2017年全国两会代表孙晓梅在此份报告基础上写就《关于建议制定实施细则的提案》,已提交至两会。孙晓梅的提案重点包括将性暴力纳入家暴、反家暴法保护同性恋、制订警察处理家暴案件流程等,旨在通过地方和部门立法制订细则,让反家暴法“活起来”。

反家暴已经立法了,为什么还要提?

《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使公权力介入“家务事”将有法可依,其中的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等成为本次立法的制度亮点。但是在调研当中,妇女组织发现,这些新的制度亮点没能被很好地运用到实践中。

例如,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保护令发放数量过少。尽管在反家暴法通过后,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实践探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调查发现,有些地区核发申请令有一定的难度。如仅常驻人口就达1千多万的上海,法院共收到保护令申请106件。而3月1日至11月15日,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处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211起。但核发保护令数量为41份。

更可惜的是,本应起到很好的隔离受暴者与施暴者、让受暴者有安全容身之所等作用的庇护所制度,因为入住手续严格、入住时间过短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调研报告中,河北邱县民政系统表示,该地方部门成立庇护所以后,收到很多非家庭暴力的求助对象,处理难,并且该站最大的困难是没有经费来源,很难大量并且持续地支持求助者。湖南长沙市民政系统表示,截止调研时间,没有人因家暴问题申请入住。该部门表示,救助站的工作性质属于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且救助站的庇护条件过于严格。如果入住,被庇护的求助者人入住时间不能超过10天,如果超过就需要区领导批示;被家暴的求助者只能由妇联、公安、法院等相关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入住;最重要的是,庇护所人力资源不充分,工作人员不足。

除此之外,性/性别少数人群在遇到家暴时往往会因为性取向而得不到公权力相同的保护。据调研报告,自2016年6月成立以来,彩虹暴力终结所介入性/性别少数人群家暴案件共计22起,其中警察、妇联干部不认同《反家暴法》适用于性/性别少数人群的大有人在,这固然与其对性/性别少数人群的了解不够、缺乏多元性别知识有关。更重要的是,《反家暴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其“共同生活的人”是否包含同性恋关系这一多元性别人群,没有明确界说。意味着,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恋遭遇家暴不受保护。根据性学专家李银河估计,中国同性恋群体的规模在7000万左右,这庞大的数字背后是许许多多真实具体的利益诉求。况且,同性恋这类性取向不属于精神问题,是现实问题。在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归为精神障碍。中国在1997年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更是在2001年才把同性恋者从精神障碍的名单上删除。

性暴力是家暴、同性恋要保护

基于以上种种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妇女组织提出了针对反家暴法实施的建议细则,希望通过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让反家暴法能够真正成为受暴者的保护伞。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保护对象应该有所扩大,是反家暴法实施建议细则中的一个“重头戏”。在孙晓梅的提案中,她明确提出,“应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表现形式,将前配偶、同居关系中同性恋者列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畴”。

关于“前配偶关系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对象”的建议,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有多年家暴案件处理经验的公益律师李莹对此深有同感。她强调:“家暴并不只靠一纸婚书就能终止的。前配偶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本质上与夫妻关系的家庭暴力特点无异。虽然前配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与普通人仍旧不一样,在目前以男权/父权为中心的社会中,离婚夫妇之间还是与婚内夫妇一样,存在着权力控制关系。在家暴的形式上,因为两人离婚分居的原因,会有一些变化。从平日里的随便打骂,会变化成跟踪、威胁和骚扰,但本质上还是属于家庭暴力,具有着家暴所有特点。”

李莹分享了她曾经介入的一起前配偶家暴案:妻子因为不堪丈夫家暴,离婚。离婚后,前夫开始对前妻进行跟踪、骚扰。甚至,前夫伙同其情人,去前妻家门口,冒充物业,要求入室检查。进门后,又在情人的帮助下,对其前妻实施强奸。她强调,“这些前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不是偶发的,她每年都会接到很多前配偶之间发生家暴的求助电话和案例,这些案子往往严重程度高,发生比例大,但是这些都不被反家暴法保护,也未能在社会中产生共识。”

责任部门应加强家暴相关理念的培训

调研中发现,反家暴的工作人员对家暴及相关理念的缺乏,导致出现很多消极执行现象。 例如,在接待中心的同事,对受家暴的当事人反反复复无法离开施暴者的原因不清晰,不知道有“受暴妇女综合征”,面对受害妇女的无法离开,表示指责,属于工作不专业。并且执法部门中,如果对施暴者的施暴宽容,则反家暴法形同虚设。

李莹谈到,“绝大多数的家暴案件,从发生到处理,都是受着男权/父权文化的影响,当人们对权力控制的问题无感,不打破权利控制文化的观念影响,就需要公权力的强制性的介入。当然,反家庭暴力的各个责任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都应该有对家暴和家暴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所认识。”

北京同语反家暴项目官员李悦则强调,责任部门的家暴培训内容应纳入多元性别意识的学习。为此,她举了之前她参与的一个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位求助者向父母出柜(表明自己同性恋的身份)后,被父母关在家里,并被施予肢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但在其拨打110求救后,警察拒绝出警,并且表示:父母限制你人身自由是为你好,你去问一下法律咨询或者心理咨询吧,你应该多跟父母沟通。 “明明这个案子就是原生家庭中父母对其孩子的家庭暴力问题,却因为当事人是同性恋,而被消极处理,更不用说性少数群体在同居生活中的遭遇的家庭暴力能否被保障的问题。”李悦说道。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负责人、长期关注反家暴议题的冯媛表示,希望本次报告的发布,以及孙晓梅代表的提案,可以让社会公众重视反家暴,从而推动各个地方和部门出台配套反家暴法工作的政策,因为反家暴工作,多机构干预机制是关键。

李莹也同意该观点,她认为:“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的建构和完善依赖各部门的各司其职,建议各部门在各司其职中明确其运作机制。”她强调,反家暴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机构合作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反家暴工作手段。

“一个家暴案子的出现,是一系列性的救济的过程。报警、鉴定、庇护……整个过程都是连续的。面对严重和危险的家暴案件时,更是如此。多机构合作干预的模式,可以通过协助、转介的过程,使当事人权利被保护得更加便捷。”李莹补充道。

当被问到反家暴法和妇女权益、以及整个社会平等安全的关系时,冯媛强调,反家暴法和反就业歧视、反教育歧视等一样,属于性别平等机制的一部分。“由于家庭内权力结果和性别关系的不平等,很多家庭在这方面功能失调。这意味着,国家需要在公共政策方面,设立一个让每个家庭成员逐渐成为真正平等一员的社会机制。这个机制,不是一套在客观上继承或巩固传统的,以男性或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制度,而是一套真正关注到女性的生育问题、女性的就业问题和女性在家务和家庭责任的分担问题的机制,从而改善现行的反家暴法、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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