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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人在超市踩到酸奶摔倒致十级伤残!店家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2-5-7 19:07
标题: 老人在超市踩到酸奶摔倒致十级伤残!店家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老人在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上的酸奶而摔倒,致十级伤残,超市是否应该担责?近日,南都记者从韶关浈江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2021年5月28日,欧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酱油,在收银台付款后向门外走去,刚走出验票口时,因不慎踩到洒落在地板上的酸奶而重重摔倒,随后被该超市工作人员送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多处挫伤及肋骨骨折。
同年12月,欧某向广东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程度评定。经鉴定,欧某构成十级伤残。
欧某认为,因商场地面上有一滩白色酸奶,且地面非常光滑,超市也没有警示标示牌,导致其没有发现而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超市经营者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辩称,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有清醒的认识,未注意到其所在场所的特殊性,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欧某年事较高,其近亲属也应承担相应的陪护责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案中,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过程中,因地面有一滩酸奶致地面湿滑,被告未及时清理,又未在此地面处设置警示标牌予以提示,导致原告因踩到地上酸奶而滑倒,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达六旬,其急于走路而未留意地面有一滩白色酸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欧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事后处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最终,浈江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欧某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韦娟明 通讯员 徐国维 朱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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