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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搭同事车下车后横穿高速被撞身亡,好心司机得担责30%?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2-5-11 17:39
标题: 搭同事车下车后横穿高速被撞身亡,好心司机得担责30%?
文| 阳晨
这是一起让人听来有些不可思议的诉讼纠纷。
近日,媒体报道一起法院判决。当事人朱某和被告人唐某均为安徽省定远县人,一同在合肥某工地干活。今年2月5日晚5时许,下班后,朱某找到唐某希望能搭车回家。晚7时许,唐某驾车经过吴圩服务区时,朱某提出要在高速上下车,唐某遂停车。之后,朱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亲属以生命权纠纷将驾驶员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定远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唐某作为对车辆运行具有绝对控制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应当预见危险的情况下,却在高速公路停车擅自让朱某下车,这一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唐某对朱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老实说,这个判决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常识判断。唐某驾车搭朱某回家,本来是出于同事之情,这也是应朱某主动请求所为。中途唐某在服务区停车,让朱某下车,也是满足对方的请求。对方下车后,也是自己横穿高速公路出了车祸。很明显看到,自始至终,都是朱某“一意孤行”,唐某纯属帮忙。到头来,还要之前免费搭人的司机来赔偿“凑份子”,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公平”处理,很容易给人一种老实人“吃大亏”的观感。
从法律上讲,这个判决也值得商榷。在当地法院看来,唐某搭乘朱某回家,中途放朱某下车,朱某穿过高速公路回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平心而论,三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这是客观事实,但实质上,并非单一事件。考虑到行为性质和连续性,唐某在高速服务站放朱某下车时,免费搭乘他人的行为已经结束,两者不再具有搭乘的关系,作为司机的唐某也就不应再对乘客朱某的后续行为负有安全责任。
当然,也不是说,司机只要把乘客放下来,自己就不再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司机是否仍负有安全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看司乘双方就下车时机是否达成了一致;二是看下车的地方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在这起纠纷中,唐某让朱某下车,是双方都同意的结果。唐某让朱某下车的地点,不是高速道路边,而是安全的高速服务区,确保了朱某下车安全。综合以上情况,唐某对朱某的安全责任,应视为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看过错。审视当地法院的判决书,主要的逻辑,也是先找出了唐某的“过错”,然后让其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唐某作为对车辆运行具有绝对控制权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假,但有没有法定义务,替一个已经放到安全地带、结束搭乘关系的前乘客,再操一份“预见危险”的心呢?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至于判决书中说到的,唐某“在高速公路停车擅自让朱某下车”,显然与报道的事实存在出入。根据报道,朱某表示要下车,唐某也劝阻了对方,只是没有成功罢了,下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擅自”的成分在。此外,唐某停车的地方,并不是高速公路,而是高速公路服务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危险地带,后者则是安全地带,也是法定允许停车的地方。如果报道属实,唐某并无过错,也就不应承担无限放大的责任。
即便退一步来说,唐某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应当根据案情大幅减轻。为鼓励助人为乐,我国在民事立法上有“减责”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考虑到唐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减轻其责任,也符合法律的精神。
不让良善公民吃亏,既是情理,也符合法理。在这起案件当中,朱某理应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结果却是自己承担最少的责任,这还怎么能算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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