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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约车司机非接单时间醉驾撞死行人,法院判平台担责四成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2-6-14 18:12
标题: 网约车司机非接单时间醉驾撞死行人,法院判平台担责四成
6月14日从宁波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理1起网约车醉驾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驳回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作为网约车平台的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22万余元。
2020年9月,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时间醉酒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最终赵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赵某妻子、女儿将该车辆所有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3万余元。
该公司认为,其与严某之间系车辆借用使用关系,且此次事故不发生在接单运营过程中,系司机酒后驾车个人行为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网络科技公司要求选派、调整网约车司机。2019年12月,严某分别与该网约车技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网络科技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严某,若严某连续24小时出现GPS信号切断等动向异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若严某因个人原因停运3天以上,需及时书面报备原因。并约定,由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APP向严某发送乘客订单,并明确了严某的承揽报酬计算标准等。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公安询问笔录查明,事发当晚,严某是在某酒吧喝酒后醉驾网约车,而非在接单运营中。且根据运营记录,距离事发当日,严某已持续20天未登录平台、未接单,但其并没有向某网络科技公司书面报备原因,公司也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回车辆。
另查明,严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并陆续赔偿原告家属31万余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动向异常已持续一段时间,但某网络科技公司疏于管理,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司机报备原因,也未及时收回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应当共担风险。因此,该院酌定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22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网约车交通事故及其责任承担涉及乘客、司机、网约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租赁公司等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在与司机签约时,网约车平台常以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以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进而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这不合理。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老百姓认知的情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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