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近年来金融反腐力度不减,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被监管者中,都曝光了多起典型案例。21说案注意到,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李玉峰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之间的利益纠葛。
李玉峰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因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留置。2021年6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正式免去李玉峰兰州银行监事长职务。李玉峰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杨明基出生于1958年8月,是甘肃金塔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以正厅局级离开人民银行体系后,还历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之职,2018年7月退休。2020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7月,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明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提起公诉。
文书披露,李玉峰在1996年至2012年的十余年间,直接或帮助他人多次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万元。不过在庭审中,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杨明基和李玉峰两家关系非常好”,并欲借此推出“根据二人时任的职务,所付出的礼金数额并非巨额数字,也无法达到行贿的目的”的观点。事实上,李玉峰的行贿款源于受贿,李玉峰分三次收受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感谢费共计240万元。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
法院查明,李玉峰共计向杨明基行贿290.16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152.16万元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经梳理案情可知,李玉峰与杨明基之间的利益纠葛始于1996年前后。彼时,李玉峰是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杨明基是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李玉峰开始在逢年过节名义给杨明基送现金,以“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
“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为获得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会计处处长、副行长、行长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现金。”文书写道。
法院还查实了数笔涉及婚丧嫁娶的行贿犯罪事实。经查,为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2003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5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大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7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8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10万元。
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前述事实为李玉峰与杨明基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应当纳入行贿犯罪数额,且杨明基和李玉峰两家关系非常好。根据二人时任的职务,所付出的礼金数额并非巨额数字,也无法达到行贿的目的。
据杨明基的证言,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李玉峰送给他10万元是因为他曾给李玉峰提供过很多帮助,“包括2003年左右,我将李玉峰妻子的弟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2008我又将苏某调至银联甘肃分公司。2004年左右,我将李玉峰的妻子苏某安排到我们单位下属的金冠大酒店(培训中心)财务部工作,是一个临时工。”
“存款9000多万元”
梳理裁判文书可知,李玉峰和杨明基的利益纠葛不止于人情上的往来。
2003年6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关照和帮助,并为了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为杨明基提供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杨明基的办公室,送给杨明基人民币50万元,让其另行购房。2007年7月,李玉峰又在杨明基办公室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0万元。
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前述两项行贿款是“李玉峰按照兰州银行的业务奖励办法给杨明基的业务提成款”,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款。
2008年2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为杨明基在北京朝阳区北子湾南2路乐成公馆给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支付首付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152.16万元。
从杨明基的证言可知,1998年人行要修建武都路家属楼,按照工程预算预留了9000多万元的资金,会计处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将9000多万存入李玉峰所在的德隆支行,原因一是承办公司当时在德隆支行开了基本户,操作方便;二是杨明基照顾李玉峰的业绩。
2008年,杨明基任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李玉峰是兰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计财部总经理。李玉峰和王某一起陪杨明基去北京开会,看上了朝阳区乐成公馆的房子,三个决定每人预订一套。回到兰州后,售楼部人员打电话说首付款需要150万元左右,杨明基说手头紧张,不想要这套房子了,李玉峰说如果想要的话首付款他来解决。杨明基称,李玉峰借买房以示感谢,且希望杨明基能继续提供帮助和关照。
李玉峰这样描述这段行贿经历:“杨明基说他没有带卡,让我们先给他刷上,回去之后他再还。王某当时没有吭声,我赶紧表态杨明基的定金我付……这是我给杨明基的行贿款,是对他之前给我提供的关照表示一下心意,再者把他巴结好,希望他在我以后职务升迁、银行业务等方面对我进行关照,我没想让他归还。”
事实上,李玉峰的行贿资金也是自受贿而来。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分三次共给付李玉峰感谢费240万元,李玉峰予以收受。将其中152.16万元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其余87.84万元李玉峰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李玉峰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在本案中,李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部分行贿款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过根据被告人李玉峰的供述及杨明基的证言,被告人李玉峰借着“恭贺”、“拜年”等节假日的名义,实则一方面为感谢杨明基对其银行揽储等业务的帮助,另一方面为与杨明基搞好关系,希望杨明基在其银行业务、职务晋升等个人发展方面关照自己。这种“感谢”与“关照”,是为了其个人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业务提成款”之说,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存入德隆支行的9000多万元,系人行系统武都路家属楼的预留建设资金,杨明基为了照顾李玉峰的业绩,安排将该资金存入德隆支行,该笔资金并非杨明基个人财产,而李玉峰因此给付杨明基的50万元、20万元,均来源于李玉峰个人财产,因此“业务提成款”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玉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李玉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杨明基的审判结果尚未披露。
去年11月23日,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万元、美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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