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捡刀“反杀”追砍者致一人死亡 服刑十年后申诉“无罪” 甘肃省检方:依法受理
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见习记者 刘彦君
2022年,是张刚在狱中自学法律的第十年。
10年前,2012年1月19日凌晨,甘肃兰州,一家宾馆门口,7位年轻人偶遇。张刚是其中之一。他和同伴何某,与在此停车的瞿某某等5人发生打斗。期间,张刚先用匕首捅伤对方一人后,他被翟某某等5人持刀追砍。逃跑途中,张刚捡起对方扔过来的刀,将对方5人中的常某“反杀”致死。后经兰州中院一审、重审,以及甘肃省高院再审裁定,因犯故意伤害罪,张刚获无期徒刑。
10年过去,张刚提出申诉认为:在被追砍途中,他捡起追砍者扔来的刀,“反杀”对方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其应该“无罪”。
目前,张刚申诉案有了新进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回复函称:张刚一案的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的材料看,我院依法受理。”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二对五的“互殴”
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据兰州市中院“(2013)兰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院“(2014)兰刑一初字第31号”、甘肃省高院“(2014)甘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张刚涉案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案发经过系先口角之争,再上演街头互殴。
案发当时,张刚和何某酒后,两人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南街锦天宾馆门口。瞿某明等人驾车到此准备停车。双方因避让车辆发生口角,张刚持匕首在柴某士臀部捅刺一刀,致柴某士轻微伤后,张刚又与何某各自持匕首追赶柴某士、常某。被害人常某与被告人瞿某明、柴某士、刘某龙、李某生遂持砍刀、石头追打张刚、何某二人。追打中,瞿某明向张刚扔去一把砍刀,张刚捡起砍刀转身与常某等人对峙,继而互殴,何某逃离现场。互殴中,张刚持刀刺中常某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期间,张刚也被对方砍成轻伤。
经法医鉴定:常某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张刚之损伤属轻伤;柴某士之损伤属轻微伤。
口角纠纷发生地示意图
涉嫌故意伤害
六人受审一人获无期
案发后,兰州市中院经一审认为,张刚、何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刚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又系累犯,本应重处。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判处张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中的瞿某明、柴某士、刘某龙、李某生等4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有期徒刑。从量刑看,翟某明、李某生获二年有期徒刑,柴某士和刘某龙各获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后,张刚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发回重审,以及甘肃省高院终审裁定,均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前述法庭庭审中,张刚均辩护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前述法庭均表示不予采纳。
位于某宾馆门口的案发点
持续申诉10年:
“从始至终都处于防卫状态”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张刚及其亲属不愿接受,持续提出申诉。时间来到2022年,张刚已服刑十年,他的申诉仍在持续中。期间,张刚不仅数次放弃减刑,而且以小学文化基础自学法律,对刑法前沿动态知之甚多,甚至可独立撰写文章。
张刚认为,他与对方素不相识,无怨无仇,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发前正常行走在回家的路上,无任何过错。对于他而言,该案属突发事件,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同时,他认为自己“从始至终都处于防卫状态”。
如此十年,监狱管教也被其感动,并帮忙联系了大案刑辩团队代为申诉。接到张刚请求后,法学教授、知名律师徐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派肖之娥律师和李仁钬助理代理申诉。
申诉代理人:
法律是否能为“正对不正”行为提供支持?
张刚面对五人持刀追砍如何抉择?法律是否能够为“正对不正”的行为提供支持?
“张刚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侵害,奋起反击,将砍杀他的常某反杀,其行为属于以正对不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张刚的申诉代理人认为,本案双方冲突可划分为两阶段,张某第一阶段无罪,第二阶段构成正当防卫;若将本案案情视作一个整体,张刚亦构成正当防卫,且不构成防卫挑拨。甘肃高院将张刚被五人砍杀、捡刀反抗认定为“互殴”,明显违背情理、常识。
“关键证人王某某证实,其看到四人持长刀追砍张某,张某逃往中心市场一分多钟后返回,又被四人围砍,第五人将刀扔向张某后又用石头砸。其中,常某砍得最凶。对于此种情形,根本无法认定张某系与常某五人互殴。”申诉代理人分析称,冲突发生后,张刚和何某说过“我们啥事没有,各走各的”言语,但五人仍持长刀追砍张某,属采用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张刚为防止自身遭到对方不法侵害,其反杀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案件当事人张刚身份证复印件
最新进展:
甘肃省检察院已受理张刚申诉案
在刑事申诉状中,张刚及申诉代理人提交了申诉状和裁判文书等材料,请求对张刚故意伤害案进行复查,并向甘肃省高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或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张刚无罪。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作出回复:“经审查,从现有的材料看,我院依法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之中。(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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