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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停海滩涨潮被淹,海口一车主索赔遭拒,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2-10-14 21:23
标题: 车停海滩涨潮被淹,海口一车主索赔遭拒,法院这样判→
记者:陈栋 通讯员:蔡莉
海口市民张晓聪(化名)
自驾车辆至海滩遇海水涨潮
车辆被淹损坏
张晓聪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将对方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无须理赔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2020年10月25日,张晓聪自驾一辆越野车去文昌市翁田镇海边游玩,看到沙滩上有很多渔民在捕鱼,张晓聪将车开上了沙滩,行驶中车辆陷入沙滩致无法行驶,后海水涨潮车辆被淹。16时19分,张晓聪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并称20分钟前车泡水了。施救过程中,张晓聪支出拖车费、施救费共计6000元。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张晓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称,潮汐不属保险范畴,拒绝赔偿。2021年2月,张晓聪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张晓聪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沙滩上停放车辆很可能被潮水淹没,仍将车辆开往海滩并造成车辆被海水淹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海水涨潮”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赔偿。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晓聪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对车辆负有安全行驶责任。
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海滩并非普通机动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并长期逗留的地段,涨潮期间容易陷入沙滩并被海水淹没。而原告所驾的车辆为普通机动车辆,其将涉案车辆直接驶入沙滩,以其自身行为将涉案车辆置于危险之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海水涨潮属潮汐现象,一般每天会发生两次,属必然发生事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海水涨潮可能导致车辆泡水。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了列明式约定,该款所规定之情形属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或事故,而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属必然发生的事件,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海水涨潮浸淹受损的情形”不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险人责任范围。
综上,原告张晓聪未尽到安全行驶责任将涉案车辆开至海滩,遇到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使车辆泡水造成严重损失,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8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晓聪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晓聪提起上诉。日前,海口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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