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25日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通知》提出,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存量业务,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下一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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