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发现不合格味精;减肥产品竟含违禁药;花城汇一家奶茶店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日落黄”……6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商标侵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着力防范化解市场经营风险。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
案例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谷氨酸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及商标侵权味精线索,对相关学校食堂进行核查并立即开展食品溯源工作,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了对三层销售主体的溯源,最终在本案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发现与学校食堂被抽检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产品,该产品经再次抽检及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对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本案通过迅速溯源,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与学校食堂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同样特征的产品,锁定了违法证据,及时制止不合格食品继续供应至校园。本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食品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和规范经营,并对此类案件从严、从快、从重查办,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二: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贺某某在未按规定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形式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2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2019年5月,当事人淘宝购物时认识供货商齐某并加其微信,于2020年2月开始从其陆续购入女神咖啡、Q.MEI等减肥产品(预包装食品),直至2020年9月,当事人在供货商齐某处购买Q.MEI、女神cafe等减肥产品共计5000余元。期间,当事人除了部分自用外,在未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销售涉案产品,发生销售金额7358元,违法所得2524元。根据《检验报告》,涉案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被检出西布曲明。最终,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布曲明原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品,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存在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早已宣布全国禁用西布曲明,但目前仍有一些不良商家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产品的行为,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三:查处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2年8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0.1万元,罚款4.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某某在线”发布名为《过年必备清冠饮|疫情反复无常,国医大师防疫汉方,筑起“健康屏障”》的广告,用于推广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邓老清冠饮(壹号)颗粒冲剂”。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被某国家机关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处方”“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预防病毒”等广告用语,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推销食品,影响国家机关公正、公平形象。明示产品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疾病治疗功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混淆。上述案件,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国家机关公信力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2022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3.79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海关提供由香港海关转来的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货值达190多万港元的案件线索,付货人涉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线索交办,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线索所指涉嫌通过出口货物实施商标侵权的当事人,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实际上在手机充电器、服装、首饰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多个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本案的办理开创了内地与香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的先例,建立了跨境行政执法合作沟通机制,加强粤港两地的证据互认,合力打击经营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78元,没收食品原料白子1Kg、肝脏8Kg、河豚鱼干9Kg,并罚款人民币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事河豚鱼相关餐饮服务,制售项目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肝脏、河鲀鱼干。截至2022年2月,当事人已制作出售河豚白子72份、河豚肝脏107份,违法所得7678元;经营场所存储待用食品原料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1Kg、肝脏8Kg以及河豚鱼干9Kg,货值合计867.2元。本案涉案暗纹东方鲀肝脏、白子(精巢)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且当事人采购河豚鱼干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等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餐饮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河鲀鱼菜品,对上述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增强法律威慑力,督促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查处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44袋,没收违法所得2439.24元,罚款88699.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线索,称位于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花城汇一家茶饮店的柠檬茶、奶茶中检出日落黄成分。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现场制售的成品“泰绿手打柠檬茶”和三个批次的食品原料“手标泰式绿奶茶”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上述涉案食品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 “手标泰式绿奶茶”食品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饮品店为了提升饮品外观颜值,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如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色素含量超标的食物,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当摄入量过大,超过肝脏负荷时,会在体内蓄积,对肾脏、肝脏产生一定的伤害。本案围绕年轻人消费热点,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添加的饮品,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食品消费安全。
案例七:查处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线索显示,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移动网页发布“咚吃21日控卡餐”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受广告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非凡教师”发布题目为某娱乐明星“因胖被嘲上热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广告,该广告主要为推广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上述广告内容中有“我尝试了一个星期后,裤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铁趁热,我又坚持21天,体重哔哔掉了快10斤?!”的文字内容,同时配有“真实体重称记录”的图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年轻爱美的人群,容易盲目相信商家的虚假宣传,一味追求靠减肥餐、控卡餐实现暴瘦的功效。部分商家为了迎合这部分消费群体的心理和需求,商品标题和文章内容玩“文字游戏”夸大产品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减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案例八: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2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8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通过某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销售医疗美容项目“蝶变项目:OSC定位去眼袋”,并在其自营天猫网店“美诗沁旗舰店”内新建相应产品链接用于直播展示销售,在上述直播推介和产品链接的详情界面中使用了本公司医生素描形象照及头衔,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同时,均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此外,出现了“不开刀去眼袋”“利用微创技术,在眼睑结膜内开一个0.2—0.3cm微孔,移除多余膨出脂肪”“利用专业仪器收紧眼部皮肤”等描述,上述字句涉及手术方式和医疗技术,构成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统计,当事人委托直播费用为2900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网红主播直播间的人气效应,宣传并推销其公司的去眼袋医疗美容项目,且在宣传中,通过使用代言人推荐、患者证明、医疗技术介绍等违规宣传内容,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其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市场监管依法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对行业从业者企图利用夸大、虚假宣传内容哄骗消费者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切实维护行业规范有序,推动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
案例九:查处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案
2022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并作出没收型号为ZC-YJV4×25电缆3150米,型号为ZC-KVVP3×1.5电缆733米,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缆是一种用于传输电力,传输信息和转换电磁能量的电气产品。不合格的电缆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造成短路或引发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违法线索处置,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案例十:查处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如未定期检验或经常性维护保养,易发生安全事故。本案餐饮店的涉案电梯为乘客电梯,乘用人流量大,如因电梯超期未检导致意外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询监管系统记录,及时固定违法证据,立即停用涉案电梯,有效遏制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并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警示电梯使用管理人切实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郭苏莹
【通讯员】穗市监
【作者】 郭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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