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离世快2年了,朱先生现在仍然不知道儿子是怎么死的。为了讨一个说法,他起诉同村5名小学生的案件依然在进行中。
果果生前照片
案发:
清明假期9龄童意外溺水,家长在堰塞湖中找到遗体
朱先生是甘肃省平凉市人,今年43岁。2月7日下午,提起儿子意外身亡的经历,朱先生悲痛不已。
“我是一名‘的哥’,平时靠跑出租车为生。”朱先生回忆,2021年4月5日是清明假期第三天。“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儿子果果(化名)自从当天中午外出,一直没有回家。妻子在家附近都找了,一直没有找到人。”
接到妻子电话后,朱先生立即赶回家与妻子一起寻找果果。当天下午5时许,同村的小军(化名,2009年12月出生)告诉果果家人,果果在村子背后的山沟水潭里。
此后,在小军的带领下,果果的家人来到了村子背后的山沟水潭处。果果被从水潭打捞出来后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医院确认果果已死亡。后经尸检,果果系溺水身亡。
痛心:
5小学生见玩伴溺水,回家后4小时未告知他人
朱先生介绍,果果出事的水潭距村子二三里路,走路约半个小时。
事发当天中午1时许,包括小军在内的村上5个孩子(3男2女,年龄9至11岁)一起来到村子背面的山沟,看山体塌方后形成的小型堰塞湖(长18米,宽5米,湖内积水深1.2米,水下有淤泥)。
“事后听民警介绍,小军等5人来到水潭后曾一起嬉戏、捉蝌蚪。期间,小军曾先后将两名玩伴推到水潭的浅水区。两名玩伴自行爬起后,拧了拧衣服上的水。”
此后,果果也来到了水潭处,不久溺水。见果果溺水,岸上5名小学生先后以回家叫人施救为由离开。直至当天下午5时许,果果的家人在村里四处寻找,小军才说出了果果在水潭溺水的消息。
报警:
因涉事5小学生均不满12岁,警方未予立案
朱先生称,事发后,他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2021年4月6日,在5名小学生监护人陪同下,民警对5名小学生做了询问笔录。
笔录中,小军陈述,果果到现场后,把他往水里拽,他不下水坑。果果就把他的衣服拽脱了扔到水里。他说衣服里有一块电子表,让果果去捞衣服果果不捞。后来,果果没有脱衣服也没有脱鞋就跳进水里游了一两分钟才把衣服扔上来。再后来,果果爬到水坑边时像有什么东西拽一样沉下水面。
对于小军的陈述,朱先生和家人难以认可。“事发后,我们听到一种说法,当时是小梅(化名)推了一下小军,小军又推了一下果果,这才导致果果溺水。”
2021年4月10日,在朱先生等家属的要求下,当地警方通知5名当事学生家长带着孩子来到公安局一起询问。当天,在5名学生家长均在场的情况下,小军当场陈述:是小梅把我推了一下,我把果果推了一下,果果就掉进水里了。但此后,当民警再次询问时,小军又说果果是自己下水的,他并没有掀(推)果果。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询问现场拍有视频记录。
5名小学生回村后为什么一直未向他人提及此事?朱先生介绍,警方作笔录时,有学生称,当天回到村口时,他们碰到了果果的爷爷。有人准备向果果的爷爷说明此事,但遭到了其中一人的“威胁”。
“警方最后告诉我们,经和当地检察院沟通,因参与学生均未满12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况且证据单一无法证明,该案尚不能构成刑事案件,建议我们向当地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朱先生介绍,2021年5月5月28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向他们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1年4月10日,在朱先生要求下,当地警方通知5名当事学生家长带着孩子来到公安局一起询问
询问现场
诉讼:
起诉5名学生及其家长索赔87万,一审法院驳回
“孩子就这样离世了,我们难以接受。”朱先生说,果果是他家惟一的男孩,虽然5名小学生不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他和家人希望,相关部门能彻查事件真相,给他们一个交代。
2021年5月,朱先生和家人将小军等5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起诉至平凉市崆峒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2022年底,重审判决5名小学生家长赔偿朱先生8万余元
朱先生在起诉状中称,根据警方笔录,5名当事学生中有人将果果推下水,且不及时救助果果,亦对家人隐瞒真实情况,错失黄金救助时间,以致果果死亡。
一审期间,五被告法定监护人及其律师辩称:果果是自己下水玩耍的,原告所谓“有人将果果推下水”完全是虚假陈述,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案发时没有人推搡果果。
因5名被告均属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救助义务和能力,因此5名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被告及其监护人称,果果溺水后,其曾和小军采取了将衣服绑在一起投向果果的救助措施,因此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5日13时许,五被告结伴前往村子北侧的山沟下看山体塌方形成的小型堰塞湖。5人在该湖玩耍一会儿后,果果也来到该湖玩耍。果果跳入水中玩耍时溺水。5人中的3人提出离开叫人,其他两人随后也离开现场。但事发后,5人并未向他人告知果果溺水之事。
当天下午5时许,果果家人在寻找果果时经小军告知果果下落,便前往事发地点寻找到果果,经医院确认果果已死亡。经鉴定,果果系溺水死亡。
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五被告的年龄均在9周岁至11周岁之间,其五人关于果果的死亡各个行为人的有无过错的事实陈述根本不足以采信,因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关于果果死亡无论怎样陈述已超出了自己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案事实不清,对五被告的民事过错无法厘清,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重审:
法院认定5学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朱先生不服,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平凉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2年4月13日,平凉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朱先生将之前的申请赔偿数额由87万余元调整为92万余元。
崆峒区法院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在玩耍时有人将果果推落入水的事实。但当果果入水后出现溺水的危险情形时,在场的5名小学生应该采取与其智力、年龄、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法律并非苛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积极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救助行为,但及时向监护人、成年人求助,告知果果落水的行为属于本案中5名小学生认知范围。而5人在回到村子后却均未及时向他人求助或告知果果家人果果落水之事,故5人对果果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
对5人应承担的过错比例,除考虑5人的行为外,还应综合考虑果果自身的注意义务以及监护人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5名小学生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因5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法院认定,朱先生主张的有效赔偿数额为7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万元。以上共计赔偿86856.67元。
2022年12月9日,崆峒区法院重审判决:限5名被告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6856.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对重审判决结果不服,已于2023年1月中旬向平凉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平凉中院已受理,我们正等开庭通知。”朱先生说,案发一个月后,果果的后事已处理。“这事对我们家人打击很大,果果的爷爷奶奶因想念孙子,天天以泪洗面。我和妻子也无心工作。”
警方:
确实不够立案条件,支持死者家属起诉
对于朱先生反映的警方不予立案以及“希望警方对果果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说法”,2023年2月7日下午,当地警方相关人员称,果果的死亡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当时就建议他提起民事诉讼”。
警方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朱先生提出的“有孩子涉嫌将果果推到水里”说法,该民警称,一是这种说法没有证据,二是涉事小学生均未满12周岁,就是有人涉嫌推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发后,我们积极协调5名小学生家长与朱先生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希望能从经济上给予死者家属帮助,从心理情感上给予死者安慰,但协商结果并不理想。”
该民警称,他们支持朱先生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专家:
类似悲剧永远预防在前,学校要加强开展类似安全警示教育
同伴不幸溺水,5名小学生未及时告知他人的原因可能有哪些?如何预防、解决?该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未成年人在安全教育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教授段鑫星称,这个事件中,我们能够感受到朱先生痛失爱子的心情与感受。回到心理视角分析这个事件:10岁左右的玩伴未及时告知他人果果溺水的事情,这其中我们要回到孩子正常的心理生理发育进行探讨。
“通常而言,10岁左右儿童的情绪发展与情感发展水平对这个同伴溺亡事件也会有很强的心理创伤。在这种情景下,因为恐惧、因为不知所措选择了不告诉他人。同样因为年少的无知,这既受智力发展与心理发展水平及认知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所有参与的孩子完全无法预计后果。”
段鑫星称,因此,对于这类事件,具有普遍性的策略是:一是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日常安全及水火方面的安全教育。对于水火无情要给孩子比较多的警示,甚至有的家庭给孩子背上用毛笔字做记号让孩子不能下水。
二是整个事件的处理,我们看到涉事家庭都因此蒙上了阴影:失去爱子的朱先生无法释放的痛苦,另外5个家庭因为同伴溺水造成的心理创伤,其实也是需要时间弥合。
段鑫星称,电影《天长地久》讲了类似的故事:两个独生子女一起玩水,一个孩子说同伴是胆小鬼,被激到的小伙伴直接跳入水中溺亡。直到这个孩子成年成为一名医生才说出隐藏在心中二十多年的秘密,然而这20年,他也倍受折磨。
三是学校要加强开展类似的安全警示教育。“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特别是夏天更要叮嘱孩子远离水,要到安全的室内泳池运动,先学会游泳也不能去公开水域。”段鑫星最后指出,这类悲剧,永远是预防在前,“因为在自然的水火面前,可能根本就来不及干预。”
欢迎光临 微言网 (http://cwyan.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