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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树木倾倒砸毁路边车,法院:树木所有人及村委会侵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3-4-11 09:11
标题: 树木倾倒砸毁路边车,法院:树木所有人及村委会侵权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4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因树木倾倒砸毁车辆引发的纠纷案例。该案中,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不料大风将路边一棵枯树吹倒,正好砸中张某的车辆,致使张某车辆严重受损,张某并未受伤。张某要求树木所有人王某和管理人某村委会赔偿遭拒后,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王某和某村委会赔偿自己损失共计12999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涉案杨树所在地的树木都是其于20世纪70年代从某村委会购买,大部分都是老树,自己多次向某村委会申请砍伐这些老树,但一直未获批准。事故发生后,其又申请要砍伐这些老树,但也未获批,且倾倒的树木也不是其处理的,所以王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村委会称,村里确实曾带王某去镇里申请砍伐树木,但林业站表示由于新农村建设,树木离村近不能批,故一直未获批准。案涉树木不归村里所有,张某不应要求某村委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树木倾倒与树木的日常管理和修剪有很大关系。而某村委会对于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尤其是靠近街道的树木也负有一定的日常管理义务,现王某和某村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因此,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二者的责任比例,依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为70%和30%。
最终,法院根据张某的车辆受损情况、使用年限对其车辆损失予以酌定数额为3000元,由王某负担2100元、某村委会负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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