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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参与饭局后醉酒驾车致死,法院:饭局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3-4-23 17:14
标题: 男子参与饭局后醉酒驾车致死,法院:饭局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4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郑某参与了白某某的饭局后醉酒,白某某将他送到饭店门口,给他房费,嘱咐郑某不要开车。随后白某某打车回家。当晚郑某因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身亡。郑某父母起诉饭局四人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某相识多年,应尽到护送、照顾郑某的义务,酌情认定白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三人无需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郑某与白某某是好友,两人与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一起外出聚餐。饭后,郑某提议去KTV唱歌,众人一起喝酒唱歌,李某某提前离开。唱歌结束后,赵某某与侯某某一起打车离开,白某某将郑某送至此前聚餐饭店门口,并给其房费,嘱咐郑某不要开车。当晚郑某因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身亡。现郑某父母及其配偶起诉白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饮酒后超过规定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也应对自身酒量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地饮酒亦是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郑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白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庭审陈述中,均对于宴请过程中的主要情节进行了稳定的陈述,且能够相互印证,现有在案证据也未显示四人曾对郑某有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李某某在KTV活动结束前已经离开,未参与饮酒到结束的全过程,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
侯某某与赵某某均与郑某系初识,也非活动的组织者,在白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初识者有理由相信白某某可以护送、照顾郑某,该二人不存在明显过失。而要求侯某某与赵某某亲自护送、照顾郑某未免要求过高,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社交活动相背离。故赵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无需对郑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白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某相识多年,应尽到护送、照顾郑某的义务。白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给郑某打电话提示、劝阻他酒后驾车,可见白某某已经预见到了郑某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及危险性,但白某某未将郑某安全护送,而是与郑某分开、自行离开,存在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某驾车的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白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一种常见且正常的社交活动,饭局中饮酒,有时难以避免。一般而言,同饮者只承担道德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同饮者仍需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第一,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如果不当先行行为使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有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不作为、未尽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第二,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注意义务会因同饮者的角色定位、亲疏关系等因素呈现出差异。例如,饭局组织者与参加者以及好友、初次见面的朋友、陌生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各不相同。但是,无论何时何地,大家都应该谨记,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且直接责任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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