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铁上遇到吵闹的熊孩子,你会怎么办?
有人选择忍,也有人选择做出行动。今年5月2日,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站至成都东站区间,14号车厢发生了一起因熊孩子而起的旅客纠纷。昨天,现场视频被公布,成都铁路公安处也发布了警情通报。
根据成都铁路公安处于昨日发布的警情通报,当日事件过程如下:
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一行(其中儿童3人)上车;
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上车,坐在杨某某前排位置;
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和杨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回骂。
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了回去。
20时34分46秒,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最终,杨某某及王某某均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件事是互殴性质。杨某某和王某某也分别被处以500元、200元罚款。
此事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被打后还手为什么算互殴,难道人们不能保护自己吗?
正当防卫和互殴,怎么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论述: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是: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停止的;
②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限度的防卫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当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之后停手,没有继续殴打,这时你还手打回去,很难构成正当防卫情形,反倒可能把事态推向互殴,而互殴是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难道被打就只能忍着,还手就会变成互殴吗?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则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写道: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里有个重点是,在被打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先打人方仍继续侵害,还击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
就高铁掌掴事件而言,在警方公布视频之前,根据网友爆料的各种信息,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分析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金泽刚认为,王某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图源:@封面新闻视频截图
但“熊孩子家长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等内容,在警情通报中并未体现。仅根据警情通报来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陈飞律师则认为,警方对此事的定性及区别处罚基本正确。
因为杨某某在双方互骂的基础上,首先动手打人,是导致矛盾升级的主要责任方。而王某某在杨某某的侵犯停止和第三方劝阻的过程中,又两次击打杨某某,亦属不妥。
网友之所以对这一判定结果产生质疑,一部分是因为觉得对方打了自己,还手很正常,且从被打到还手两次间隔只有11秒,如此短的时间里情绪很难冷静下来,还手两次也在情理之中,若因此判定为互殴,难以使人信服。
对此,陈飞律师解释道,正当防卫并不是说被打后不能还手,或者说只能还手一次,而是要联系具体行为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中是否有必要。
至于为何警情通报中未写明“举起水瓶意图攻击”等内容,陈飞律师表示,这可能是因为目前警方难以确定这些细节是否属实,若最终证明这些内容为真,那原办案机关势必会重新定性与处罚。
“这件事存在反转的可能,但一切证据为王。”陈飞律师说道。
怎么留证据
对于如何留存证据,四个字:应录尽录。
之前,丹东一妇女黄码闯卡被拦后袭警的视频曾引起人们关注。当时,这对妇女在和警察交涉过程中,女子被推搡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了民警面部。在网传视频中,能清晰地听到警察被一巴掌打倒在地后,特意问了同事一句“录了没”。
录什么?证据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于“证据” 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两部法律都认可的视听资料就包括了视频,律师提示到法庭对于视听资料会严格辨别真伪,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必须是:
①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②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非法取得;
③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所以,在事件现场由第三人拍摄的视频,如果被证明是连贯的、未经剪辑篡改的,那就是合法又有效的证据了。本次高铁掌掴事件,列车车厢监控、列车长的记录仪所拍的视频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自己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也可以,也可提供目击证人线索,至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由侦查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取证。
当然,我们不鼓励以暴制暴,被打时还手一来有互殴之嫌,要想证明自己“清白”过程繁琐,二来万一打不过,还激怒了对方,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是:一被打,就倒地不起。
给一拳、踹一脚就不说了,对方力气那么大,咱倒地是正常的。至于扇脸巴掌,这可是对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啊,倒地不起那是相当合理!
不过,如果现实已经到了我们必须“装弱小”才能获得保护的地步,那或许,我们该思考更多。
毕竟,“谁弱谁有理”从来就不合理,而且,有时候想躺也没地儿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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