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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到底还要新祭多少冤魂才能换来生命安全 [打印本页]

作者: kevin    时间: 2013-6-10 08:38
标题: 到底还要新祭多少冤魂才能换来生命安全
到底还要新祭多少冤魂才能换来生命安全


      531日至63日,东北三省连发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火灾事故灾难最为惨烈,罪恶的大火瞬间吞噬了119条鲜活神圣的生命。然而正是尸骨未寒冤魂徘徊、国人余哀难已之际,67日东南方的厦门又传来公交车爆炸起火48人不幸遇难的噩耗!

      面对突发的安全事故,当地的消防官兵政府官员无非是一样的启动紧急预案,一样的“救人第一”,一样的抢险、慰问、调查、赔偿、善后、问责、总结,一样的重复处理事故的程序和套路,似乎也唯有如此付出被动。只是那烛天蔽日的浓烟烈火将永远翻滚燃烧在人们的记忆深处,无情地烧灼并拷问每个生者的心灵。

      应当承认,自然界有我们未知的或是无法抗拒的如地震海啸等灾害,谁对谁都不能苟求一一幸免。但文明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不应成为社会无法消弭的灾难。我们不能否认,党和政府历年来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定位,“人命关天”、“安全第一”的法规政令和制度以无可比拟的长度、深度和广度覆盖各行业,安全责任的警钟以超常的高调和频率从庙堂响彻江湖每一角落,入目而来谁说看不见安全标牌?但不幸的是血腥的安全事故依然是习惯性频发多发,从矿井里运出的煤块上斑斑血迹,公交车烧毁后留下的骷髅般的残骸,还有那不绝于耳揪心裂肺的悲嚎、凄惨惨不散的无辜冤魂,确实是无法否认鲜血淋漓的现实。

      何以如是?大多可悲的事故都归结为责任事故。于是我们完全可以继续求解,到底是什么责任?谁的责任?是制度规章设计的空白还是多得无所适从?是领导的分工不明还是管理缺位?是上级督查不够还是生产单位的整改不力?是对事故无法预见还是有人违规操作?是客观意外还是人为破坏?纵算是刑案是有效防范和打击还是徒呼奈何?

      我们不妨稍稍留心一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持了吗?老总老板们那“侥幸安全,漠视生命”的意识克服了吗?有多少公交车上备齐了灭火器消防锤?有谁发现校车不再超载?有多少经营决策者在经济“高速”列车上考虑到“高危”吗?绿色生命通道还有死神挡道吗?

中国梦里何时不再有“爆炸”“火烧、群亡群伤”的骇人听闻?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6-10 09:10
请立刻重视生命安全,并实实在在去监督管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6-10 09:22
请各位领导各部门不要再漠视生命了,真真正正想办法保护人们的安全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6-10 09:27
制度是有,但是没人遵循没人执行没人监管,似乎人民的生命都是只有一线牵。
作者: 吟啸远方    时间: 2013-6-10 14:29
领导们深思反省吧
作者: 神雕侠女    时间: 2013-6-10 14:43
积重难返,要想彻底扭转,尚待时日。
作者: 轩轩    时间: 2013-6-1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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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叶小舟    时间: 2013-6-10 15:37
官老爷们!多检查,少麻将!细检查,少榨取!人为的灾难少又少……
作者: 一叶小舟    时间: 2013-6-11 10:11
生命是换不回安全的,要是生命能换安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官员们有责任心点,拿了国家的钱还是得做点事情的....
作者: 浅酌离肠    时间: 2013-6-11 15:31
表面工作做得很好,但是没有实施到位,还是官员的失职...
作者: 你的身影    时间: 2013-6-11 16:15
无情的人,也让社会成为了无情的社会......怎么一次次都唤醒不了他们??????
作者: 已过期    时间: 2013-6-12 09:25
生命安全不容刻缓,一定要严肃处理!
作者: 旧伤    时间: 2013-6-12 11:08
这些人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考虑百姓安全问题的,有几个官员会为百姓着想、? 还不是为了自己的乌纱帽!
作者: 三寸天堂    时间: 2013-6-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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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猫警长    时间: 2013-6-1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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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满地残花    时间: 2013-6-12 12:53
希望有关的部门能够重视起来!
作者: 满地残花    时间: 2013-6-12 15:23
不要让人们再冤死了可以啊,我们都是人性血肉的人啊!!
作者: 吟啸远方    时间: 2013-6-12 15:58
我们也警醒地注意到,坊间也存在些许杂音。极个别网民硬是把陈水总变态的犯罪动机,归结于他个人生活的不幸。也有个别旁观者,把陈水总如此毒辣的手段,归因于他所遭受到所谓的“冤屈”而抱同情的态度。这种杂音,虽是极少数,但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它客观上忽略了放火行为带来的严重社会伤害,转移了法律问题的定性,掩盖了社会矛盾的本质,更误导人们对这种极端方式施以同情。这种滥同情,说到底,本质上是一种恶,是对法律尊严、公众情感、社会心理的“杀戮”。

作者: 神雕侠女    时间: 2013-6-14 16:24
人要有良知和良性,大家都是有人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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