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湖北随县“特校校长性侵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2022年12月,随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爱业于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强制猥亵三名残障女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畸轻以及可能存在“漏罪”,提出抗诉请求未被检方支持,一审判决生效。
此案由于涉及到未成年残障儿童,行为人又是担负着监护职责的特校校长,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各界关心。2023年6月,随县人民法院通报称此案开始全案审查。前不久,此案有了进展,刘爱业被控强奸一名女生的案件已于9月4日开庭,没有当庭宣判。其涉嫌强奸另外两名女生的案件,目前仍在补充侦查中。
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立场
刑法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主要有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此案属于性侵犯罪,这一点毫无争议。但一审判决只认定了猥亵行为;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强奸”,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实。
所以,尽管案情中存在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被害人多人、行为人自己是有特殊职责的人等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但法院仍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处罚。从技术上看似乎也有依据,但明显不符合我国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立场。
为什么要从严?这是因为此类犯罪仍然处于易发多发状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指出,我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却呈上升趋势。这一统计数据既令人震惊愤怒,也使人担心害怕。
犯罪学家普遍认为性侵案件是所有刑事案件中犯罪“黑数”最高的一类案件,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就更高了。
还有多少悄悄擦掉的眼泪和鲜血,还有多少没有被阳光照到的伤口?我们不得而知,但稍微想想,我们的良知不会痛吗?正义不会缺席,但正义还要迟到多久?
这也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2023年6月1日生效施行的原因。选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是一种保护的决心,也表明了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立场。
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直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难点,比如:
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 “熟人作案”的比例其实是高于陌生人的,熟人作案更隐蔽,如何证明?
其次,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一般他们的表达能力比较弱,复述案情存在困难,如果陈述前后不一怎么处理?
家长报案往往距案件发生已有一段时间,相关痕迹物证已经不复存在了,如何完成证明……
上述规定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规则基本达成一致,也就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如果被告人不供认,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在我看来,这可能是本案在几个月之后补充起诉漏罪“强奸”的重要原因。如果说报道引发关注就会带来补诉罪名,那并不是法治之幸;法治之幸在于,以个案事实为前提,法官的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是经得起考验的。
结合本案的情节,其中一名被害人是盲人,但智力正常;另外两名受害人虽为智力有缺陷的女童,但“对刘爱业的多次强奸行为可以用动作演示,而这些动作演示非亲身经历不可能表现”,这为证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可能。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权利是否被忽视了?
猥亵和强奸都是公诉案件,由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很大程度上,国家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他们本应是同一阵营,可是,作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她们的权利并未被充分尊重。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也征求了被害人的意见,但显然没有采纳。
我们知道,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诉求虽高度一致,但不一定完全重合,当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出现意见分歧时,被害人的意见容易被忽略。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当然是最优选项,然而也一定存在大量虽听取意见、记录下来但不采纳的情况。这种时候,被害人意见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没有任何影响力,权利保障名存实亡。
再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据媒体报道,该性侵案两名受害女生的代理律师因查阅复制案卷,和当地法院又发生了冲突。代理律师称,她们在随县法院复制对刘爱业以强制猥亵罪判3年半有期徒刑的审判正卷和以强奸漏罪补充起诉且于9月4日开庭的案卷,却遭到刁难,“被没收手机,甚至被关进羁押室一个多小时”。
虽然事后随县法院检讨该行为不当,并向律师道歉,但此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想独立维护自身权利确实困难重重。
总之,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方更考虑惩罚犯罪同时兼顾效率优先,法院也更重视检方的意见,在此背景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空间就显得更为逼仄。
谁来关心特校的残障儿童?
本案还有个特殊的情节,犯罪发生在一处特殊教育学校,这是一所被告人出资兴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的义务教育机构。他也曾被广泛赞誉为“大好人”、“五百个孩子,一个爸爸”……结果却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他要保护的孩子,这一幕极度讽刺和可怕。
他当然会接受法律严厉的制裁。但这所学校呢?那些孩子呢?
案发后,此学校被吊销了办学许可证,孩子们被接回家,从此大多处于失学状态。在农村,由于医疗水平落后,残障孩子很难获得康复治疗,教育更无从提供。
他们因为残障,无法进入普通的义务教育体系,而残障与贫困是一个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残障又不能获得康复、教育,就雪上加霜,会进一步加剧贫困。所以,他们该如何获得安全和起码的教育,才有机会摆脱这个人生的噩梦?
谁来关心这些乡村地区特校的残障儿童?他们还有没有机会继续接受教育?他们是否也处在潜在危险之中?他们能不能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充分保护?
假如我们忽视了这些学校和机构的安全隐患或者简单将其一关了之,那么随县性侵案的悲剧还会重演,那些羔羊的哭声就不会停止。这才是本案被关注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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