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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犯罪事实却被逮捕和起诉,马树山案值得深思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4-1-20 10:17
标题: 没有犯罪事实却被逮捕和起诉,马树山案值得深思
近日,河北唐山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被逮捕并公诉的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日前河北迁西县检察院称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该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谈及此案时表示,对检察机关在马树山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马树山一案,案发于2023年12月。
当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12月8日中午,马树山在其家中被迁西警方带走,并于次日被刑拘。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天之后,即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就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马树山通过向其他人写信的方式,反映当地官员的问题,能不能算举报存在着争议;其所反映的问题是否有真凭实据,目前也不得而知。但鉴于公权力运行理当受到广泛监督的原则,一个地方的领导干部面对批评和质疑,不是沟通、说明和解释,而是试图用刑罚相威慑,实在匪夷所思。
就本案的事实分析,马树山的行为并不符合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诬告陷害罪而论,主体不仅要有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则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公诉,马树山案显然与此点相悖。
因此,现在,最高检认定,迁西检察机关在马树山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不让人意外。
权力必须关进笼子,公民履行其监督职责理应被善待。马树山案广受关注,公众同情其遭遇,均在情理之中。现在,经由媒体介入,当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马树山获得自由之身,这个结果可以满意。
但是当下回溯案件的全过程,正如应勇所说,“此案教训深刻”。
应勇称,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公民“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却被逮捕和起诉?相信这正是本案最值得深思的地方。
新华社曾经就多起冤案进行了分析,其中写道,“我国公检法机关理论上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是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实际上,我国有些地方公检法三家尚存在着一条龙流水作业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出现‘公安怎么查,检察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
马树山明明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抓人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但假若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职责时将案件拦下来,是否就可以避免错案?梳理此案案发的时间点,不难发现,马树山从被刑拘到提起公诉,前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多个关卡“一路绿灯”,背后是否有一股力量在驱使?
一个司法错案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伤害,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肃追责是必须的,相关链条上的任何责任人员都不应该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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